二、中国特色社会zhuyi法治的核心价值的现实困境
(一)自由的尺度与法律保留原则
关于自由,这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话题,无关时间,无关空间。在近代语境之下,“自由至少包括四种含义:哲学层面上的自由意志、个体层面的个性解放、政治层面的个人权利,以及国家层面上的名族解放。简而言之,与上述一一对应的应表达为意志自由、个性自由、政治自由与民族自由。” 这里姑且先不谈后三个自由,意志自由相比较后三个自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一个人不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其他的自由权利又当从何谈起。[1]我们都知道,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是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又赫然发现我国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这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两者存在看得见的矛盾。文献综述
很显然,“推行计划生育”是用政策严格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价值选择,推行计划生育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人生自由,毫无疑问,这属于宪法规定的明确的禁止之列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支持,如何计划生育本身就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一生生几胎,什么阶段生,夫妻自有自己的计划,夫妻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现实条件作出计划生育的规划安排,因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要是我们的“风俗习惯”,似乎不应该被死板板地规定下来强制一对夫妻一生只允许生几胎。
(二)行政双方地位平等与不适当执法
历史证明:要想让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成为人民真正的公仆,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使得权力能够为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服务,那么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说来,人民赋予政府的行政权理所当然地应该接受公众和其他机关的监督,以防止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发生。
新的事物总是在旧的体质下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应运而生,也就是在这之后行政诉讼制度才独立地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 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告民”或者“民告民”并由法院考虑决定老百姓是否形成犯罪或者侵权的局面,而是转换为了“民告官”。 [2]由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程序启动调查,最终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诉求,是否达到了违法违规的程度。行政诉讼法的最大魅力在于它直击以往政府不可动摇的权威,力挽政府和人民之间地位不平衡的跷跷板,以求双方平等的政治地位。
然而近年来,频繁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的事件,重者甚至引发了一起起的血案、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公众的目光一下子全都聚集到政府身上,一时间媒体和社会舆论把政府推动风口浪尖,政府行政能力受到质疑,政府公信力受到沉重打击。仔细分析起来,这是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和社会矛盾激化到不可调的结果,归根结底还是政府以一种高姿态的气势凌驾在普通民众身上造成的恶果。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中国特色社会zhuyi的特色正在于,执政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发展的实践都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而着想的。这确实没错,但如果只是打着增加GDP,增加财政收入的幌子而变相地践踏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去伤害某种既有所得而去讨得另外一种华而不实的“高绩效”的时候,再多的美其名曰都是卑贱残微的。因为从一开始就错了,这注定是两个不平等主体间的博弈,竞赛的结果,输赢高低可想得知。再进一步说,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代替人民去权衡高低贵贱,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才是当家作主的主人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