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拆迁补偿方式基本包括两类: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随着拆迁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对它的关注越来越多,相应的我国现行的拆迁补偿制度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恶性拆迁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例如:河北柏乡县等地发生拆迁“自焚”事件、北京发生多起外地被拆迁人服毒事件、山东农民抗拆砍死两人背叛死刑案件等,但追根究底,此类拆迁冲突事件的根源的往往是拆迁补偿的问题,而政府在拆迁补偿中往往处于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政府必须通过行政行为,对开发商与被拆迁者起到约束作用,避免二者产生冲突;而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干涉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合法行为,又要脱离于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外。所以拆迁补偿是否公正公平往往就在于政府在其中是否有一个科学定位。文献综述
二、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错误定位
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收到阻力的最大原因往往不是感情因素,例如祖上留宅、风水宝地、邻里和睦等原因,而是房屋所有者在拆迁补偿中未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政府作为“经济人”想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开发商则希望通过最少的资金获得最多的土地,被拆迁者只能拼尽全力保护自己的现有利益不会因拆迁无偿流失。而在其中不难的发现的是,处在弱势的往往都是房屋所有者,而政府的重要关系也显而易见。所以拆迁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往往就是政府在其中的行为失灵、失范 。而在大多拆迁冲突事件中可以总结出政府在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拆迁补偿的主体混淆不清
拆迁补偿的主体主要是拆迁者、被拆迁者和政府。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这三者主体中,由上述可知,政府一直处于一个特殊并且重要的地位。所以由于此特殊情况,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职责往往不能正确定位,常常混淆不清。突出表现就是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缺位与越位。
缺位,指在原本应该待的位置缺席,即该发挥的作用未好好的发挥该有的作用,导致拆迁进展缓慢甚至是最终以冲突失败告终。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高自己的绩效,没有把公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颁布行政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一味的给开发商特权和优惠,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往往缺乏对开发商的监督,从而经常会出现被拆迁者安置方案迟迟未落实,严重损害了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
例如北京南池子拆迁案:2002年5月,北京启动了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修整和改建工程。而住在南池子的谢家遭到了拆迁办的人来评估房产,在此之前谢家人从未收到任何公告。随后谢家人向政府承诺自行修复房屋,会达到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修缮要求,但拆迁办回复的答案是必须搬走。后来,谢家人就商量想以550万元出售,但拆迁办的人强行评估说只值159万,于是谢家人也迟迟未同意拆迁。但2003年,在谢家人全都出去上班时,房屋被拆迁办强行拆除。后来,一位人大代表代谢家向政府提出申诉,得到的回复是谢家的情况属于“在法定时间后对其实施的强制搬迁”。但在事后,谢家的房子拆迁后翻盖成了一个四合院,被开发商以高达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位富商。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从案例中结果中应不难看出,北京南池子拆迁案应属于商业性拆迁,应遵循市场原则,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在契约原则下,双方通过协商自愿签署拆迁补偿条例,而后拆迁方可实施。而政府在其中应主要起协调、监督的作用,确保拆迁者与被拆迁者都能在自己所在的权限内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拆迁办乘着谢家人都去上班时强行拆除,后来谢家人求助无门等情况,不难看出政府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