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邵明。  《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100。

[4]  克利福德,  吉尔兹。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J]。  《法律的文化解释》, 1994, 1(1)。

第 4  页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相应的程序。第二,构建公正合理的程序,如建立合理的审前程序,期间可进行调解,对证 据整合和确定。第三,注重合理运用诉的合并。正如我们所知的共同诉讼,一项诉讼尽可能

的解决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2)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在法定的审限内完成 相关事项,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再审,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3)保证裁判结果正确 率。法院或者法官负有促进或者推进诉讼的职责,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适时的行使审判权或者 诉讼指挥权,并且要适当运用自由裁量,减少工作失误,及时无误的推动程序的进行,保证 裁判结果的正确率。在实践中,裁判的公正收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官的公正,素质, 个人的认识等等。(4)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当事人应当及时实施诉讼行为,负有促使进展或 者不阻碍诉讼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 行使诉讼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失效。现实中存在审判者选择程序失当的情况,比如能够用简 易程序但使用了普通程序。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会增加诉讼的相关成本,造成诉讼资 源的浪费。文献综述

(三)程序自由

程序自由是指相关的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做法律所享有的做法律允许之事的 权利,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自由和法官自由,存在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当事人拥 有程序选择权,不受其他因素干预,法院要对当事人的选择权进行保护;法官则是在审理过 程中不受外界干预,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2。1。2 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外在价值,是指公平正义的实现诉讼的实体性目的,这是一项程序在保护捍卫 权利、解决问题纠纷、维护保证法的秩序是否有效用的精确判断的标准准则。包括实体公正 和秩序价值。

(一)实体公正

外在价值通常是指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难以构成程序评价的标准, 那么要做到两点:第一,在事实认定上必须要符合具体实际,即裁判所根据的事实是真实有 效的,应当是法官根据职业经验和理性良知所确信的,也是当事人和社会所信赖的。第二, 法律适用必须要准确无误,将案件的实体事实一般化为规范要件事实,将实体规范具体化为 主观规范适用于案件,法官在这个过程中来回审视,不断排除无关事实、规范、解释等将具 体案件的事实和可适用的实体规范不断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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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实体公正对正当程序有制约作用,但它不能完全吸收当事人和社会对程序过程的不 满,另外以实体公正来评价程序极其容易产生贬低诉讼程序的作用和漠视当事人权利情况。 对于诉讼来说,达到客观真实是其理想及遵循的理念,实际中“客观事实”并非案件的本来 的面目,通常是“法律上的真实”。而“客观事实”并不等同于“法律事实”,因为法院裁 判的事实根据往往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造出来的非自然生成的。

[5]

(二)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更多的是从法理上的角度来阐述,秩序是一个系统范畴,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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