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存在状态。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观点是这样的:“秩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 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连续和确定。”[6]那么可以总结出秩序价值的特性:一致性、 相对不变性、持续性。
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秩序价值,能够达到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因为程序是由一套明确、 有序、普遍性的规范组成,而程序规范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的使用其力量维持。[7]具 体有三方面表现:第一,表现在自身的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有重重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都 应按照各自的秩序进行。第二,表现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实体秩序中,有效解决民事争议 和纠纷。第三,表现在社会整体的秩序中,明确权利义务的分割线,将有限的资源按照标准 分配避免纠纷。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2 民事诉讼程序内外价值间关联与独立的界定
2。2。1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外在价值关联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外在价值具有关联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内在价值(程序公正)是 外在价值(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具有实 体价值意义的正当性结果。当事人平等而充分的使用自己的权利,能够最大限度的再现案件 真实,法官能够公正的、适时地作出判决,当事人即使败诉一般也会接受法官做出的最后裁 判结果。[8]此外,程序公正还有巨大的示范作用,在社会上取得承认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