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三:在“陈付波、陈冬生与宁河县宁河镇张辛庄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以及财产损失费。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受理此案,即近亲属因他人非法损害遗骨遭受精神痛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及《侵权责任法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陈付波与陈冬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四:在“原告朗根良、朗根华诉被告沈宏伟、沈宏斌、陈双燕、金小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沈宏伟、沈宏斌共同赔偿安置费和精神损失费,以及对迁移后的坟墓的墓碑上记载的错误内容予以纠正,被告陈双燕、金小亮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男坟主为原告爷爷的兄长,女坟主为原告爷爷的前妻(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原告并非现行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所谓一叶知秋,因而以上的这些案例即是我国农村墓地纠纷的一个缩影,通过这些案例,笔者认为在处理我国农村墓地纠纷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上述案例有些被定位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些则定位为一般人格权纠纷,那么墓地究竟是具有财产权属性还是人身权属性?文献综述
第二,近亲属因他人非法损害遗体、遗骨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农村墓地纠纷中对近亲属该如何理解,即农村墓地的权利主体的范围?
第三,案件中有判决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有判决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也有不予受理的,那么在农村墓地纠纷中,侵权人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二、农村墓地的法律定位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在农村墓地纠纷中墓地究竟具有人身权属性还是财产权属性?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
(一)农村墓地法律定位的制度考察
首先,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有关墓地的立法十分稀少,主要存在于《殡葬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法领域中,而在私法领域“墓地”、“坟墓”这样的词汇基本没有出现过,能与之相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第四条 。而第三条中只提到了“遗体、遗骨”,而对墓地并没有进行规定,所以墓地是否能适用此条还有待商榷。此外,第四条中提到的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墓地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是有待商榷的,所以由此能够看出我国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墓地的法律属性。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