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特点有:(1)补充正规金融性,民间借贷不受官方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和控制,主要存在于被正规金融忽视的领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补充正规金融的作用;(2)意思自治程度高[1],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在确定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享有很高的自由度,而在我国正规金融领域这种自由度是很低的。比如我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国家通过立法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利率实行严格的控制,在当事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中,利率往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当时的政策业已确定的,不允许对利率进行协商。  
2.2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2.2.1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首先,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资源都掌握在国家手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开始下降,相应的是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超过30%,在一些一般性竞争领域,更是超过了70%,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格局已全面替代政府为主的投资模式。在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纳税的重要主体,民营经济已经由所谓的“边缘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意着民营企业集中的民间资金的迅速膨胀。资本具有逐利性,民营资本必然寻求其投资升值渠道,但在我国投资渠道小、种类少,大量的民间资金无处可投,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其次,现行垄断性金融体制成为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也导致了长期以来我国都采取金融抑制政策来集中力量发展经济。金融抑制政策一般会造成正规金融的垄断,因为要尽可能地抑制民间金融的发展,以集中资金投放到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中。在我国,正规金融主要指的是我国的国有银行体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规避风险,会选择最能够保证其预期收益的主体来发放贷款,其衡量标准一般是银行对该企业的熟悉度、该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但其实,银行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是有限的,为了保证其获得信息的准确度,银行会倾向于选择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因其自身特性,一般都只有中小规模,很难与大企业抗衡,所以很难得到银行的垂青,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2]综上可见,正规金融已经无法满足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2.2.2  我国民间借贷引发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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