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提供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趋利性特点却是将公共利益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政府作为国家执政机关,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法令应当积极执行。事实上,很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却精神懈怠,甚至和一些违法相对人勾结,弃公共利益不顾。随着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为维护公共利益,将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诉诸法院。可现实中却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导致这类问题不能被受理。因此,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现实生活中常常被民众忽视的公共利益,弥补现行法难以解决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有效路径。

    第四、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法中对于公民个人利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然而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救济途径。特别在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利益侵害时,单单靠行政部门内部至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是没有可行性的。魏则西案件引出的背后的故事正说明了“没有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把单纯的行政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把行政不作为导致对公共的损害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从民众的角度而言给予了他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从行政机关而言推进他们依法行政的进程,打破他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政观念,起到了有效的预防和警示作用。论文网

三、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提起条件

公益诉讼的标的或者公益诉讼保护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权益。公共权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权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权益。[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对自己利益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是以诉讼目的为标准来区分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即以是否追求公共利益为直接目标。[ 李志强:《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北方从论》,2008年第3期。]

    本文探讨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因为按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来论,行为人突出追求个人利益,只是间接达到保障公共利益的效果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显然按照这样的说法,大多数行政诉讼最终都能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这与之前新<<行诉法>>修改过程中讨论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大相径庭。

    对于狭义的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申请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机关和个人。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次,诉讼主体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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