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预告期是指由法定的在职人员在单独一方要求离职时必须提前告知所在单位的期限。劳动者的通知行为与预告期相结合就共同构成了劳动者行使当方预告解除权的程序。
在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中,预告期有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可以使用人单位做好替换准备,以免因岗位人员缺失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则要求劳动者继续努力工作,不得懈怠,否则要承担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可以得出,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要有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提前三十日,第三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想要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行使完单方预告解除权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提供与其相关的证明,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则应按照工作的规定办理好工作的交接工作。]明确了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履行的义务。
(二)我国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或依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预防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威胁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都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无条件提供相应的保障,这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有的规定。
2。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按量的给付劳动工资的。这几年来,劳动者的薪酬被用人单位无故扣除或者被故意拖欠的恶性事件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体现该法对劳动者的强有力的保护,该条款特别强调了“及时足额”,意在引起有关用人单位的重视,并对出现类似情况的用人单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民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来说,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实现这项基本权利的基本途径。具体规定详见《劳动法》第73条。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有些省市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在地方劳动合同中赋予了劳动者在该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及时解除权的权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注意的是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都属于规章制度违法。新法就在用人单位拟订章程规范的程序问题上做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该问题的重视。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采用的是解除之说,目的是为了增强劳动者能够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的积极性,而将无效合同的情形归入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系中来。[戴继翔.论劳动者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权[J].经济问题,2008(10).]
6。立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还规定,当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或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受到了威胁时,在职人员无需提前通知在职单位就可以立即离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