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之法理依据论文网

(一)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价值理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也涉及公权和私权平衡问题。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它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往往碍于面子不愿曝光也不敢曝光。而一些人出于对家庭暴力的误解,认为对家庭成员施暴属于公权力无法触及的私域问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大多受害者多选择忍受、回避的不作为方式。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权力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消除暴力,实现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或对施暴者予以法律上的制裁。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表明,不同社会类型中的人们和不同社会结构中的群体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机制也存在差异。[ 熊金才.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J]。西部学刊,2014(11)。]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中,社会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下,人口流动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基于血缘、亲缘等关系,人们大多选择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法律基础不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制定法,而是贯穿着人情、事故等情理的民间法。往往由救助者即一个家族的大家长主动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隔离和调和。这种救助方式不具有现代司法上的强制效力,而仅仅受到社会网络的约束。这种救助方式对于维持家庭和谐有一定的作用,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家庭暴力,促使施暴者反思自己的行为。在这个时期,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能直接求助于亲属等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帮助。这些非正式支持系统一般只会一味要求受虐妇女首先反省自身的错误,而不要归咎于男人,这明显是父权制残留思想的典型反映。在社会转型时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性的变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人口流动的速度加快,中国社会的亲属关系完成从亲密型至疏散型的演变,多元的价值观弱化了伦理道德和封建习俗的规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进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个人价值的追求。伴随着中国婚姻家庭的变迁,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也由单一趋向多元化。女权运动的兴起打破了“夫为妻纲”等传统观念的禁锢,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也慢慢由私力救济转向公权力求助。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警察是介入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的最早公权力形式,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救助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全天24小时都在工作和服务,能够对施暴人进行及时的处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警力配置已经深入带乡镇甚至村落以及城市社会小区,有条件最先接触家庭暴力事件,最容易抑制及防治家暴事件。[ 赵敏。服务行政视角下公安行政不作为新探——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为例[J]。河北法学,2013(8)。]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与受害者通常力量悬殊,而警察的介入能够打破这种强弱悬殊的情况。警察的惩戒性职权对施暴者能产生一种威胁,迫使施暴者停止施暴行为,不敢肆意妄为。同时也给予受害者以心理支持,使其敢于反抗。[ 王晨洁、杨跃。论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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