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税收法治本质
税收法治和“税收法制”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税收法治是当代税收的一种社会组织布局形式,是一定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统一的结合体[1],而税收法制则是指某种或某几种具体的税收法律条例。税收法治不但要求严格执法,具备完整的法律体系,它还有一套单独区别于法律的价值判定模式,即其实体价值,通常据其判断某种税法值得遵循与否。
1。2。1 从法治的内在性出发
加强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不仅要完成形式价值,更要实现其实体价值[2]。远离了法治的实体价值,法治就会丧失其支撑点。税收法治的实体价值,包含了设置税收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等。税法的实体价值和税法的实际实施,既要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要符合公众的需要,并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作为支撑。如果要做到这个,它一定要确保公民参加立法的政治权力,并以一个运作较为优良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和救济程序作为基础来得以实现,以上所述就是其形式价值[3]。原则如此,税法的规定不仅包括如何判定什么事“好税法”,也包括如何制定“好税法”实施原则以及程序的要求。除此以外,要保证法治实体价值能够实现,只能通过立法及执法的原则和程序,。以上说明一点,即税收法治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结合体,二者相互融合,完成对税收法治的判定。
1。2。2 形式价值是实体价值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
没有形式价值上的肯定最终是不可能实现价值的,然而价值追求上的最终目标依然是是实体价值,它制约着形式价值,一旦没有了目标,形式价值就没有意义了。税法是一种物质与形式的统一,理解税法的内涵,必须把握两者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1。2。3 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的分析
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也是一个多主体加入的持续发展过程,是当代税收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形态。税收立法的健全完善,执法的严格标准,司法的公平一致,纳税服务质量好和效率高,纳税人自觉主动根据现有税收法律履行义务。由此可见,该制度由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组成。从税法制度组成来看,税法规定的不只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严格依法纳税,还规定了立法机关要依法拟定切实可行,有科学依据的税收法律,行政执法,公平客观的司法,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文件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并随时给予社会监督权。除此之外,由于税收已经融入到我国金融经济的方方面面,全民的关注度也随之日益增加,最终演变为法律意识、税收文化和税收程序秩序相溶于一体的税收法治的形态。由此看来,税收法律主要体系是一个具备宏观性和社会性的多面性体系,并非单一体系。同时,税法所覆盖的内容、原则、需求是不断改变的,人的思维、诉求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状态,包括根据这些出现的所有社会形态,尽管承载了历史的精华,但政治经济依旧是决定法治的最重要主体,尤其是社会生产力。由此看来,依法治国是一个一步一步不断发展的过程,包含明确的、公正的、公开的和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