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拥有着极高的互联网普及率,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中的隐私权分析,找出现有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然后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使得现有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征性质
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在如今的互联网普及下,逐渐的蜕变和延展,最终随着社会的信息化下发展出了网络隐私权这个概念。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网络隐私权是非独立的,仍然属于传统隐私权的范畴;第二,网络隐私权既属于传统隐私权的范畴,有具有其独特性,且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实物支配的绝对性更是体现了其人格权益的新颖性。
界定网络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网络隐私权被包含在传统隐私权中,不可分割,也就是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4 页。]二、网络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更体现了公民的经济价值,其脱离于传统隐私权,应为财产权的一种[ 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专刊),第 165 页。 ];三、这种观点是对前两种的融合,也就是说网络隐私权即包含于传统隐私权又脱离其局限性,包含其在网络环境中所体现的经济特性。[ 黄辉:《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5 期。 ]网络隐私权不仅为人格权,其更含有财产权的特性,应当为一种复合型的权利。第一种观点将网络隐私权纳入传统隐私权的范围,虽然强调了网络隐私权的人格权属性,但是明显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载体,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忽略了网络隐私权的特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因其载体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属性,强调了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权属性,但是其将网络隐私权同传统隐私权割裂开来,认为网络隐私权是财产权,而忽视了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人格权利益。第三种观点则包含了网络隐私权的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既涵盖了传统隐私权的人格权益,又考虑到网络隐私权的新特性,在定义上更加全面,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2、网络隐私权的特征文献综述
(1)侵权发生的易发性
在网络生活中,用户的行为指令所依托的载体是不可见的网络。这意味着掌握有关网络技术的人都可以用不法手段获取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又因为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触及范围之广,网络上的任何人都可能接触到传播中的用户隐私,使得隐私消息的传播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网络隐私侵权非常容易发生而救济难度很大。2016年4月发生的顺丰小哥被打事件,在为网络上迅速曝光后,打人者的个人信息随机遭到泄露,一时间传播迅速。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打人者李先生的身份证信息、家庭原住址、电话号码等均被传播出去。使得李先生的正常生活被打扰,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购买了李先生身份证上旧住址房屋的郭先生甚至不断收到一些网友寄来的花圈、寿衣等,极受困扰。而此类事件因为侵权人藏在虚拟而复杂的网络的背后,使得警方的调查取证工作进展十分困难,嫌疑人身份的确定也是一大难题。
(2)侵权主体和方式的隐蔽性
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之所以难以确定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主体的广阔性。侵权人可以利用网络的这一特性捏造变换不同的身份,给主体的确定带来极大的挑战。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进行日常活动时,个人信息随时都有被盗取的可能,侵权人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不声不响地盗取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并用于非法用途。这使得用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仍然不知道个人隐私已经被盗取;即使侵权人会留下证据,在网络及其快速的更新速度下这些痕迹也会很快消失。乃至在侵权行为已经产生严重的后果时,权利人依然对这些状况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