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处分的,移送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若干问题及完善方案
下一篇:国家法律哪个规定14岁是妇女

税收债务關系及其变动研究【26219字】

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3524字】

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

侵权责任之违法性要件独...

刑民交错案件中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

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2802字】

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5706字】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課改下小學语文洧效阅...

互联网教育”变革路径研究进展【7972字】

安康汉江网讯

LiMn1-xFexPO4正极材料合成及充放电性能研究

ASP.net+sqlserver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

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运动疗...

张洁小说《无字》中的女性意识

麦秸秆还田和沼液灌溉对...

网络语言“XX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