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关于特殊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对社会特殊群体劳动权利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现阶段,国家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群体劳动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就目前来看,社会特殊群体在当其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及时全面的救济。

2。特殊群体本身在就业方面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状态,普通的就业保护法律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在特殊劳动群体上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急需在特定的群体中制定出为他们量身定制的在法律范围内的就业保护机制,集中而具体的法律保护。

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程序保障。执法部门与主管机关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与整体的监控,严重侵犯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法律白条”现象随处可见。主要的原因是受物质利益驱动的影响,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扯皮,难以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权利。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4。国家在保护特殊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太过于分散,并没有就特殊群体的整体制定一部基本保护的法律。而且立法的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往往需要具体施行的机关来加以规定,如此,各个机关的做法各有不同,主观性比较大,这样仍然可能存在着厚此薄彼不公平的现象。[ 朱做:《非公有企业女工调查报告》,载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12期。]

5。特殊群体在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甚少。导致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特殊群体作为被保护者的意愿不能真实具体地反映他们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施行的过程中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利益。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越来越多的特殊群体出现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危机。

6。特殊群体在寻求就业权利保护时途径单一,我国现有的特殊群体组织有很多,但其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突显,因此在为特殊群体在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帮助。

7。特殊群体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处于弱势状态,在就业权利受到不公正态度不能主动地寻求法律保护,逆来顺受导致权利被辜负,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法律保护。

8。在保障特殊群体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的时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得到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落到实处。[ 赵恒:《劳动法施行十年劳动者依旧茫然》,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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