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国内对社会组织的界定
在我国,一直以“民间组织”或是“社会团体”来称呼此类组织的。1998年政府分别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个文件中明确定义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999年,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正式运用“民间组织”的官方称谓。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广义上的社会组织指由人组成的组织、企业、政府、学校等,都可成为广义上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区基层组织、事业单位社会企业等。狭义上的社会组织是指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组织与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有所不同,属于社会体系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7]。
1。2 公益创投
公益创投是在1969年由美国一位慈善家约翰·洛克菲勒三世提出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历了一场为期10年的通货膨胀,经济严重衰退。洛克菲勒三世在美国国会税收改革法案听证会上提出了公益创投这一概念,来表达一种用于解决特殊社会痼疾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资助形式[8]。公益创投就是把经济概念中的“投资”概念延伸到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中来看了。公益创投和经济生活中的风险投资有相似之处,公益创投主要是为中小型的社会组织以及创业提供资金援助,最终目的是培育扶持具有潜力的优秀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从而解决社会公共存在的问题以及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公益创投的存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新型的公益资本投入方式,为一些中小型社会公益组织能够有效地运作提供支持,进而达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公益创投的特点有:第一,通过公益创业投资来扶持公共组织,而且并不是一味地提供资金,而是之后对其进行各方面的监督审核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组织如何运行资金、资金去向、战略规划、工作进展情况等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从而来达到最大的公益回报,风险投资与公益回报共存。第二,公益创投能有效地节约社会成本。一般来说,各方在对公共组织进行捐助时,主要是以提供资金的方式并对他们提出要求或任务,但是对于这些公共组织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实施效果等方面难以评估,所以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现象。但是公益创投不仅仅是提供资金,创投还是一种风险投资,严格的绩效评估方式、社会公共组织的资金分配、工作效率以及公益目标的实现等方面都十分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组织不得不重视其内部的管理了。从整个社会上看,就可以减少资源浪费,用较少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有潜力的公共组织,有效实现公益目标和节约社会成本。第三,将公共组织与企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良好的市场的培育,企业的公益责任愈发被看重,但如今,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法也主要通过帮助专业社会公益组织,而不是亲自参与其中。公益创投可以在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企业可以逐渐了解社会组织的愿景建构、更加细致地知道社会组织的绩效标准,来保障企业的每一分投入都能充分地利用。这种透明的公益投入方式可以让企业更加有信心承担社会责任,以此来推动有关社会公益项目的正向发展,又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甚至经济效益,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公益效益之间的良性循环[9]。文献综述
1。3 公益创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