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充满分歧的社会里实行自治,精英间的妥协精神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是部分自治“(segmentalautonomy)_拉杰法特用来表示从全国性议程中剔除引起争议的问题的说法。最好是各部分在处理其内部的社会和文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由“,,24)换言之,全国性政府必须对某些论文网问题保持沉默。有关区域利益或宗派利益而非联邦利益的问题上,其决策和执行可以让各地区或各部门去做“。在全国性的决策势所难免的时候,每个群体都必须被赋予与其人数比例相称的影响力以及至关重要的否决权。采取如此谨慎的预防措施的原因很简单:在一种与带有明显裂痕和潜伏敌对情绪的民众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被认为具有极大的风险,而且严格的多数决定规则使该制度的团结与和平处于紧张状态。“(25)当风险高的时候,国家多数派的管辖范围必须狭窄。为了确保自己对其他问题的权威,国家的多数派必须对那些注定要引起党派间仇恨的问题保持沉默。

对于四分五裂的社会,拉杰法特主张建立联合政府_互有否决权。按比例分配公职和政府补贴以及我曾提及的部分自治。他认为,三个或四个政党优于两个政党,议会制优于总统制,比例代表制优于多数决定规则,联邦制优于单一制。他还认为,联合的决策模式优于对抗的决策模式。政治决策应当在敌对的精英之间秘密地进行磋商(相互配合。一揽子交易等原则),而且应由实际的全体一致通过来达成。联合政体也就是指没有对立面的民主。按照拉杰法特的说法,该社会过于分化以致经受不住公开的政治角逐。

1836年的言论限制法

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本身是一个有深刻裂痕的社会。美国的领导人对最有争议的问题也回避公开交锋。例如,美国众议院在1836年通过了第一项言论限制规则:

兹决定: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在何种程度上与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存废有关的请愿。建议。决议。提议或文章都不得付印或提及,而应予搁置,且从此不再采取任何进一步之行动。(26)

这种立法机关自查的法令和参议院通过的类似措施都是策略性的妥协,是为使南北方之间达成妥协而做出的联合性“的尝试。只有通过一项自我克制的法令,才能使各党派就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进行理性的讨论。只有通过一项言论限制法才能减轻联邦政府的责任,并使这种责任大致与其不很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相称。奇怪得很,国会限制自己行动的决定,不仅受到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的反对_这是人们意料之中的,而且受到赞成奴隶制的州权倡导者(如约翰·卡尔霍恩)_他们自己要求国会对奴隶问题保持绝对的沉默_的反对。南方对该法案的敌视有力地说明了所有限制自己言论的制度的不确定性。

1836年关于限制国会言论的争论,是在一个更大范围的关于压制废奴言论的讨论的背景下发生的。北方反奴隶制的团体曾决定,通过邮寄使有关解放奴隶的小册子涌入南方。可以想象,南方人拒不允许这种作品在南方自由传播。在他们看来,这种小册子正威胁着他们的生存,也就是,构成了公开呼吁奴隶叛乱。联邦政府不愿意对这敏感的问题强制执行自己的法律,当南方各州对这些邮件进行检查的时候,联邦政府置若罔闻。

对拥护奴隶制的力量来说,仅仅制止废奴宣传品流入南方是不够的。他们同样急于平息国会对奴隶制问题的无休止的讨论。杰克逊总统的传记作者说,总统本人就主张,国会对奴隶问题的讨论“是极不民主的“。接连不断地公开辩论奴隶制削弱了联邦立法机关处理其他问题的能力。讨论奴隶制问题简直是闹事。维护奴隶制的势力与废除奴隶制的势力相互指责,曾使一些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和参议院时身藏利刃_这是国会斯文扫地的明证。

南方特别关注的是要求国会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至少禁止奴隶贸易)的请求。废奴者的立场是,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政府请愿,要求伸冤。相反,按照维护奴隶制的人的观点,国会甚至应当拒绝接受这种请求,因为联邦政府无权在任何地方废除奴隶制。与废奴论者一样,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应当对奴隶问题完全缄口不言:该问题不属国会管辖范围_参。众两院无权以任何形式过问此事,也无权就此问题进行审议。讨论。“卡尔霍恩在诉诸形式上的权利和管辖范围的同时,主要关心的是政治后果。废奴论者是一些狂热分子和煽动分子。他们无礼的请愿“诋毁了南方,教导人们憎恨,并对联邦构成了威胁。对公开侮辱和羞辱蓄奴诸州的议题不可能在国会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这种讨论(不论是不是草率的)只能进一步使国家分化。

作为一项妥协措施,亨利·平克尼在国会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作为一个宪法原则问题,国会不得调整南方的奴隶制;作为一个权宜之计,不应调整哥伦比亚特区的奴隶制。前面引述的言论限制法宣告,国会对有关奴隶制的请愿将形式上予以接受“,但又都会自动地予以搁置,永不讨论。

如我所言,参议院的卡尔霍恩以及其在众议院里的主张州拒绝执行联邦法令的同伴,把平克尼言论限制法视为南方灾难性的失败“。它使国会变成了哑巴,但还不是聋子。回过头来看,赞成奴隶制的人反对该法,简直像是歇斯底里的法条主义者。他们认为,这些决议隐性授予国会讨论奴隶制并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权利,尽管国会当前拒绝行使这些权利。无论如何,不应当接受废除奴隶制的请求然后予以搁置,而应当干脆地不予接受。国会的嘴应当封闭;它的耳朵也应当堵塞。卡尔霍恩解释说,最初对请求的接受是我们的色摩比利山口“(Thermopylae:公元前480年,波斯军使斯巴达军全军覆没的地方_译注),他补充道,我们必须在前沿阵地与敌人交锋“。半心半意的言论限制法过于宽松,不足以钳住奴隶解放论者的口。的确,卡尔霍恩及其同伴们要求国会在这一问题上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以至国会永远也不能摆脱束缚:如果没有永久安全的明确保障,任何东西都不能使我们后退半步。“这种要求简直是不可能达到的。

正是由于1836年的言论限制法是一种政治妥协,它成了自建国到南北战争爆发这一时期美国政治中对待奴隶制的主流作法的标志。当初国家自治的兴起和随后的国家自治的维持都是以策略上避免这一分裂性主题为前提的。在一开始,独立宣言中就删除了一项反对奴隶贸易的条款。宪法本身也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些词。宪法的设计者们当然承认存在着奴隶制。但是在描述奴隶制的时候,他们就求助于委婉语和间接说法_好像通过慎重地对待这个名称就能缓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有人说,在宪法核心问题上的宗派妥协,必须以该问题尚为潜在的。基本上不被谈及为条件。在谈到把分裂的国家统一起来的交易时,格尔茨评论道:为了达成这种和解而必须容忍的那些纯粹的偏见常常是令人厌恶的。“在美国,创立统一的共和国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北方人在道德上变得越来越反对奴隶制。当然,大多数人还是更不愿意分裂联邦。正如通常所见到的情形,民族主义使他们不愿意惹起宗派间的对立。

禁止神创论的立法

在埃珀森诉阿肯色州案(Eppersonv。Arkansas)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在公立中小学和大学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州法律。最高法院里多数派的判决依据是原教旨主义的教派信念,曾经是而且现在也是该法律存在的理由“。换言之,反进化论的法律被宣布为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仅因原教旨主义者按字面去理解创世纪,使得他们企图限制那些原本会天天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教师的言论。

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中提出,社会共同体可以从生物学课程中删除所有关于人类发展的内容而名正言顺地将这个问题搁置在一边。宗教理由禁止进化论,违背了宪法有关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但是州政府有权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课程;而且,也没有什么规则禁止旨在减少教室里骚乱性冲突的一般性的沉默誓言。总之,在布莱克看来,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自我缄默的决定_最好是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这一有争议的论题“_没什么不对。

对一个研究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规则的人来说,埃珀森案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很有趣的。如果能让多数派来重写科学教科书,那对民主政府会有哪些间接影响呢?对十七世纪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理性观念对十七世纪议会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科学自治的挑战会不会无意中对民主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构成威胁呢?

在罗伯特·博克看来,不能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必须留给个人去自主决定。(27)为了防止民主制度内在的自我毁灭倾向,最高法院必须捍卫个人发表政治言论的权利。但由于大多数言论是非政治性的,所以大多数发表言论的人在宪法上仍然容易受到多数派的审查和控制。这里博克最关心的是证明这里的言论限制是正当的,而他的更为挑剔的同僚们不愿实施这种言论限制:宪法不是一项自杀协议,政府有权压制任何煽动以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言论。博克对限制多嘴多舌者的必要性进行了概括,他补充道:如果任何人都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说任何事情,那政府就不可能运作。“(28)顺便说一句,他也不承认最高法院有权保护科学研究免受多数决定规则的干扰。(29)他甚至提出:从宪法上说,科学的结论是一个爱好问题;而对于爱好问题,最高法院应当回避,而允许多数派去处理。如果博克想从这一不切实际的主张向后退的话,他将只有一个选择:科学真理的发现和传播必须留给个人自由“。

在神创说之争中,多数决定规则与个人自由之间的这种区分到底是否适当呢?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科学理论不是什么爱好。科学不是一个利益集团(虽然科学家们有时可能像一个利益集团),而且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不是一种自由的选择。科学具有自己的逻辑和生命力,而且它的结果不可能简单地根据个人或政治的要求而加以调整“。按照启蒙哲学的标准_我们的宪法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的_一个社会共同体努力强迫科学结论服从其非理性的偏好可能应视为是自我伤害的一种形式。神创论者刻板地重新解释化石,以使其符合他们对创世纪的理解。他们所要追求的结论是预先确定的,而且,原则上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反证能使其加以修正的结论。(30)为什么不从这一点来看待最高法院禁止神创论者篡改教科书呢?把科学结论排除在多数议程之外可能是对理性“本身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科学方法_起码包括探究令人不安的事实和听取对立的观点_的推翻怎么能不损害民主政府本身的基本要素呢?

使科学结论不进入政治议程(因而也不受间接的宗教控制)可能是使一个国家保护合理争论的前提条件。显然,某种言论限制法在保护科学的尊严_及其关于证据。论据。推理。反证的标准_不受非理性的信仰的干扰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禁止神创论的立法同样也可以是为了保护民主制不受其自身的伤害。有人可能会说,只有在宪法上使自己的宗教立场中立化时,多数派才应当被授权处理国家的事务。通过宣布神创论立法无效,最高法院(含蓄地,如果不是公开的话)想把权力授予宪法设计者们所说的社会共同体的审慎感,也就是,授予多数派在以稳妥的。有规则的。尊重事实的和深思熟虑的方式讨论问题的时候所持的意见。

每当一项决定不由全国的多数派来作出的时候,它或者可能被委托给地方的多数派,或者可能被委托给个人:多数派所不能决定的必须留给个人自由。然而,该神创论案件提出了第三种可能。一项决定可能既不允许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出,也不留给个人自由。这个讨论进化论和决定生物学教科书内容的适当场所“是科学的社会体制_这种体制运作的规则并不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从业者的独立和爱好的满足,而且对多数派的意见几乎是漠不关心。宪法从来没提到科学的自治和权威。但是,如果最高法院必须保护民主政府的前提条件的话,它能够完全不理会公立学校里所灌输的。对待真理的态度吗?无论如何,不管是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条款方面的理由,还是保护政治言论和个人自治的必要性,似乎都不足以解释那一项看来是合理的。可辩护的。针对反进化论立法的反多数主义的禁令。

几个问题和一个警戒性的故事

议程压缩术的好处,虽然很多,但它也常常有重大的缺点,在多元化社会中尤其如此。将受多数派控制的问题从制度上加以缩小的作法,既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又使它变得不完善。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的多数主义的民主制度中,削减立法议程将必然使公共生活变得价值不大,并使其丧失对人类的意义。将所有具有重大道德意义的问题全部排除并将其交给个人的良心或者法院,可能会使作为国家自我教育的一个领域的民主政治生活变得极为平淡无味和毫无意义。此外,言论限制法很少是中性的,它们隐含地支持某一政策而贬损其他的选择。压制某一主题可能会暗中确保某一派的胜利及其对手的失败。最后,回避策略由于不让人们合法地表达其内心深处的信念,有可能加剧被压抑着的社会紧张,并会导致恐怖主义或GM的爆发。

初看起来,避开那些可能导致灾难性的敌对问题似乎合乎情理。但是这种回避法具有严重的缺点。有一点是肯定的,厌恶冲突能使一个集团成为任一以冲突相威胁的人的人质。棘手和不愿妥协可能是伪装的。如果一个集团公开宣布避免冲突是其最优先考虑的事,这就会招致那些好揽权的人在战略上歪曲利用其偏好。事实上,难以处理的冲突不单纯是一个独立的变量_那些羞于动武的集团对其作出的反应是,强迫自己答应保持沉默。如果一个集团习惯于对有分歧的问题保持沉默,它就会有力地刺激一些个人和小集团去吓唬人。如果威胁引起了集体沉默,那么威胁真的会降临。愿意让步永远也不合算;脾气暴躁总是会受到奖励。通过把他们烦恼的问题重新描述为极端的恐惧,个人和小集团就能防止别人提出那些问题,而如果提出的话,那些问题或许能通过妥协更加公正地加以解决。的确,一项限制自己言论的政策可能最终产生一种文化氛围,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以暴力或分裂相威胁成为常见的政治策略。

最后,关于在压制主题上建立某种关系的危险性,在格里高利游记所详细叙述的一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两位绅士只有对令人不安的事情_多年前西查残杀了克拉姆尼辛德一家_保持沉默,才能维持朋友关系,才能是有福同享的伙伴。一天晚上,严格保守着的沉默被打破了:

西查饮酒过量,开始不顾克拉姆尼辛德的反感而吹起牛来。据称,他曾说:亲爱的兄弟,你应当感激我杀害了你的亲戚。由于我因杀害了你的亲戚而向你赔款,你家才有大量的金银财富。如果不是我所交的罚金使你的财力得以恢复,恐怕你至今还是一贫如洗。“克拉姆尼辛德听了西查的一番话,心里极其反感,如果我不为我的亲戚报仇,“他对自己说,他们会说我像女人一样软弱,我哪里还有资格被称为一个男人!“说时迟,那时快,他一口气把灯吹灭,将西查的头颅一劈两半。(31)

正如蓄奴州与自由州之间的和平共处一样,西查与克拉姆尼辛德的靠不住的伙伴关系注定是不能持久的。一个人嗜酒贪杯_就像一个国家贪图扩张一样_可能会无可挽救地破坏长期建立起来的免谈规则。为了赢得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合作关系,人们自愿免谈有分歧的话题。不过,限制自己言论的作法也许会是一种短命的尝试。不知什么时候,被压抑的话题就可能重新冒出来。

结论

同个人一样,社会也能够使自己对那些它们认为免谈有利的特定问题保持沉默。虽然很少有人以系统的方式来研究,策略性自查似乎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自持和自治的技巧。尽管有点微妙和难以掌握,言论限制法的概念_如我所论_的确能够通过非常不同的限制法来把注意力有效地集中在共同的利与弊上。因此,这个概念或许会成为比较分析的一个有用工具。本章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说明这样一个概念是怎样在理论上发展起来的,和怎样被其应用于少数重要的案件上的。

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回答。譬如,言论限制法在什么样的文化和心理环境下才能成功坚持?另一方面,规范理论家将希望知道在什么时候能从道德上证明言论限制法的正当性。我们能够说明把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问题排除在社会或个人的议程之外的原则性理由吗?奴隶问题不能(也不应)永远被压制;而宗教上的不一致或许可以(也应该)永远被压制。我相信这一点,但我能解释它吗?关于堕胎问题,在言论限制法的适当性方面还有意见分歧_正如它们在其他各方面所面临的情形一样。总体上看来,以上的讨论只强调了策略自查在道德上的模糊性。为防止负担过重,所有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压制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小品文作家除了给回答不了的问题以草率的结论(他可以诡秘地将其推迟“到下一篇作品)之外,可能别无选择。然而,问题回避术尽管颇有吸引力,但总是单方面的,并有潜在危险。我们既不能废除言论限制法,也不能排遣言论限制法所产生的负罪感。

注释:

(1)AlexanderBickel,TheLeastDangerousBranch:TheSupremeCourtattheBarofPolitics(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2),p133

(2)JohnRawls,Justiceasfairness:politicalnotmetaphysical“,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vol。14,no。3(summer,1985),p223_251。

(3)PeterBachrachandMortonS。Baratz,Twofacesofpower,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56(1962)。“

(4)JosephCooper,ThePreviousQuestion:itsStandingasaPrecedentforClotureintheUnitedStatesSenate(87thCongress,2dSession,DocumentNO。104)。

(5)鉴于当前的研究目标,我将把积极自由“定义为集体自治(不是作为真正自我的实现“或者可靠权能的行使“,人们常常自以为是地把自治与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相反,消极自由“则可以被预先定义为没有政府或其他权力行使者的强制干预。我相信,把积极自由与民主制和个人自我实现等同起来会引起极大的混乱,因为第一,无强制通常被认为是人的能力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第二,强制性的。全力以赴的政治参与,可能使人所具有的许多重要能力过早地衰竭。

(6)IsaiahBerlin,FourEssaysonLiber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p130_131。

(7)JosephSchumpeter,Capitalism,Socialism,andDemocracy(NewYork,HarperandRow,1962),p291(seealsop297)。

(8)RobertDahl,PrefacetoDemocraticTheory(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6),p80。

(9)Samuelp。Huntington,Willmorecountriesbecomedemocratic?“,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vol。99,no。2(summer,1984),p208。

(10)与推迟辩论相对的是限期结束辩论:某一特定时刻之后即禁止辩论的决定。

(11)弗洛伊德式的压抑所必须压抑的不仅是将被遗忘的事件,还有压抑行为本身(J。-P。Sartre,L’Etreetlenéant[Paris,Gallimard,1943],pp。88_93)。相反,一项有效的言论限制规则要求各方都知道_并且记住为什么_他们将避开棘手的问题。

(12)提交给theIPSATokyoRoundtable(March29_April1,1982)的未发表的手稿。

(13)FriedrichNietzsche,ZurGenealogiederMoral,“(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Buchgesellschaft,1966),vol。II,p799。

(14)DankwartRustow,Transitionstodemocracy:towardadynamicmodel,“ComparativePolitics,2(April,1970),p337_363。

(15)创建民主制度,这第一次最大的妥协(如果最终都被证明是有生命力的话)本身就是妥协和相互配合原则的生命力的证明。因此第一次成功也许能鼓励对立的力量及领导人将其他重大问题提交民主程序决定。“同上书,第358页。

(16)同上书,p309。

(17)同上书,p263,p272。

(18)同上书,p282_283。领导人所必须努力建立的就是一个有效的文官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高度紧张的重大问题能够得到调整,并能包容而不是任其在超政治的混乱中肆行。“同上书,p285。

(19)这必定就是Geertz关于使其放弃对与政府权威有关的合法力量的[基本忠诚]“的重要性的含义。同上书,p277。

(20)同上书,p310。

(21)ArendLijphart,DemocracyinPluralSocieties:AComparativeExploration(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77)。

(22)同上书,p53。

(23)同上书,p169。

(24)同上书,p151。

(25)同上书,p28。当这种决定影响某一少数派的根本利益时,这一失败将被看作是不可接受的,并将威胁派系间精英的合作。“(同上书,p。36)。

(26)RegisterofDebates,vol。XII,24thCongress,1。session(May18,1836),p3757。

(27)RobertH。Bork,NeutralprinciplesandsomeFirstAmendmentproblems,“IndianaLawJournal,vol。47,no。1(fall,1971),3。

(28)同上书,p21。

(29)同上书,p20,p28。

(30)众所周知,有一些哲学家对科学研究过程的合理性提出了异议。然而哪怕是PaulFeyerabend也会看出,事先作出裁决的刑事审判制度与那种对未经审讯而作出的判决至少可能依证据而推翻的刑事审判制度之间的差别。

(31)GregoryofTours,TheHistoryoftheFranks,bookIX,ch。19,(Harmondsworth,Pengin,1997),p510_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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