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研究综述

一。引言

在西方,有关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研究经过了二十多年,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Longenecker和Schoen在1978年首次提出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这种过程观“逐步得到了学者们论文网的广泛认同,它认为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是一个受多因素影响的长期过程。

家族企业研究领域开创以来,传承问题就一直是该领域学者热衷于探讨的主题。Dyer和Sanchez(1998)通过对美国家族企业评论杂志在1988―1997年间发表的有关家族企业的全部研究时发现,有关传承问题的研究占到18。3百分号,在家族企业10大研究热点中排名第2位。Chua。Chrisman和Sharma(2003)发现,1996―2003年间公开发表的190篇有关家族企业研究论文中,有22。1百分号的论文将传承问题作为首要的研究问题,将其作为次要主题的论文也占到了8百分号。从2007年至今在EBSCOhost数据库中搜寻到的有关家族企业的文献,大多数也在讨论传承问题。

国内从1994年开始出现有关家族企业的研究,中国学术期刊收录的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文献共有2452篇,而2000年以后,对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近几年收录的相关文章多达2410篇。显而易见,国内学术界对于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研究深度和广度相对较弱,与国外的研究相差甚远。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及经济与国外的差异,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家族企业也面临如何传承的问题,代际传承被更多的国内学者关注。本文试图对不同视角下的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文献进行梳理,把握这一领域的思维脉络,最终提出新视角下的治理模式,为未来国内相关研究提供思路借鉴。

二。家族企业代际传承

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的研究,首先需要定义家族企业的概念,继而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模式进行分析,为之后分析不同视角下的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提供概念依据。

1。家族企业定义

在早期研究中,很多学者从家族方面对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代际传承等角度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但都存在争议,Handle(1989)认为要给家族企业下一个大多数人都能认可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家族企业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极多,涉及的因素也很复杂。哈佛大学教授RobertG。Donnely(1964)给出最早的家族企业定义: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之后的国外学者均企业是否具有所有权(股份比例)。是否具有控制权(家族成员出任重要职位)。控制权是否集中(非家族成员在企业中重要职位的比例)来定义家族企业。

国内家族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刚刚走向代际传承的道路。学者在讨论家族企业的时候没有完全按照国外学者对它的定义,而是通过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所有权为基础,涉及控制权和经营权对家族企业进行定义。家族企业应该是指一个家族或多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着经营权的企业(孙治本,1995)。这个定义强调家族关系渗入到企业的程度,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家族人员所掌握,不再把家族企业看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其他学者如毛蕴诗。卢现祥。潘必胜等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本文所研究的家族企业,就是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

2。代际传承模式

理论界将家族企业继承人分为内部继承人和外部继承人,也就是说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模式有内部继承模式和外部继承模式两种。

内部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内部继承人既包括了企业主的子女。家族成员,也包括了从企业内部选拔的优秀的非家族成员作为家族企业的接班人。而狭义的内部继承人就是将继承人限定在子女身上。本文所探讨的内部继承模式是指狭义内部继承人的模式,即子承父业模式。

外部继承是指聘请职业经理人作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国外的一些家族企业已经实践了外部继承模式,当然,外部经理人继承的只是企业的经营权,而所有权依然牢牢地掌握在家族手中。在的家族企业中,这种继承模式也逐渐被接受,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内外部的代际传承模式分别包含着不同的治理模式,内部的代际传承模式主要表现的是隐形契约治理模式,在资源基础观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有所体现。外部的代际传承模式主要表现的是显性契约治理模式,在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视角下体现的更为明显。

三。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综述

学者在研究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时,提出了很多治理模式。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内部治理模式,即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主要由血缘。姻缘和亲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控制。二是外部治理模式,是指家族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外来职业经理人持有主要经营权和部分股权的一种治理模式。下文代理理论。资源基础理论。管家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对代际传承治理模式进行分析总结。1。代理理论视角下治理模式

AdmaSmiht(1796)认为一个不拥有企业所有权的经营者不可能像企业的所有者那样勤奋地工作。Berie和Menas(1932)发展了这一观点,提出只要存在利益争端,经营者会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Wilson(1969)率先提出了代理理论,Ross(1973)发展了这一理论将以上现象命名为委托代理“问题,并提出了表达这种情况的数学公式。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当单一股东100百分号拥有企业的股权,并控制企业的经营权时,此时所有权与经营权未产生分离,这样股东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不会产生代理问题,但当股东持有企业100百分号股权,但不掌握企业经营,造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管理者由于无法享有对实现利润的所有权产生特权消费,即会产生代理冲突问题。

家族上市公司兼具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的特点,在家族企业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决定了公司治理不仅仅要解决好股东与经营者的代理问题,还要求处理好家族控股股东和外部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运用代理理论分析家族企业,不仅仅是分析家族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要分析其中的代理问题。当家族企业进行内部传承的时候,代理冲突主要表现在家族控股股东与外部小股东之间。家族成员往往是大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件,其他的小股东只能起到象征的作用。一旦家族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收益独享,那侵害公司的机会成本将外部化传递给中小股东承担。上市公司就沦为家族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工具。当家族企业进行外部传承的时候,Eisenhardt(1989)将职业经理人看作机会主义者,即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所以,在代理理论视角下,家族企业是一种中显性。中隐性“契约的代际传承治理模式,即包含非正式治理模式和正式治理模式的结合,家族成员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决策。共创事业。这种模式较好地协调了职业经理人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双边机会主义行为,不仅能够对非家族经理人进行控制,还可以降低家族控股股东与外部小股东代理冲突的可能性(如图1)。

2。资源基础观视角下治理模式

在资源基础观的视角下,企业是资源的集合体。Barey(1991)认为资源可以归为三类:物理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对于企业创造价值十分的关键(Barney和Arikan,2001)。有关家族企业资源的相关研究往往隐含这样一种假设:企业一旦认识到自己控制了有价值的资源,就自然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资源(理性人的假设必然对家族企业资源的管理有影响)。资源基础观是一个相对动态的视角,即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资源组合会对家族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其中家族涉入“是家族企业中一种独特的资源,家族涉入包括家族精神。家族信誉和家族文化,有效利用这个独特的资源有助于家族企业的内部传承。Becker(1992)认为在资源基础观视角下的家族企业,只要企业家精神不被置疑,那么家族成员即使没有给予明确的物质或精神激励,也会主动将家族利益与个人利益视为一致,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

所以,在资源基础理论视角下,家族企业是一种强隐性。中显性“契约的代际传承治理模式,家族企业需要注重家族文化的培育和家族成员内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不论家族企业是否具有凝聚力量或者强烈的多重效用,家族成员都会合理利用家族成员共同愿景。承诺和奉献精神作用于家族企业的决策(如图2)。

3。管家理论视角下治理模式

现代管家理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代理理论的失灵。管家理论最早出现在Donaldson(1990)和Barney(1990)的研究文献中,经过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等人的进一步研究,得出了管家理论的研究框架。LexDonaldson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对管理层的激励比经济激励更有效,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和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像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Davis(1997)指出,管家身份关系极大地依赖于委托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信任机制,管理者出于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会促使他们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勤勉地当好企业好管家。

现代管家理论没有致力于研究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发现另一种能够充分激励管理者。赋予管理者权力以及让管理者和所有者保持一致的治理模式。在家族企业治理实践中,家族企业主更倾向于把家族内部成员视为管家,对家族成员选择充分信任,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机制。结合管家理论,家族企业除了加强家族内部成员的关系维护,也应该加强与外部管理者的沟通,实现职业经理人心中的自我价值“。

所以,在管家理论视角下,家族企业也是一种中显性。中隐性“契约的代际传承治理模式,家族成员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参与决策。家族企业倡导二元混合文化,外部关系拓展和内部关系改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决策成本,使得企业绩效大幅度提高。随着产权契约的明晰化,职业化管理程度的增强,所有者和管理者达到了双赢的共和阶段(如图3)。

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32年哈佛法学者E。MerrickDodd与AdolfBerle的争论。而Stakeholder一词由斯坦福研究所于1963年最先提出来的,并开始引起各方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最终体现的是将企业的剩余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中间进行分享的模式。

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不是仅仅关乎在任者和继承人这两类关键参与者的突发事件,而是一个涉及家族企业内部和外部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过程(Handler,1994)。对家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可分为拥有股权的家族成员。不拥有股权的家族成员。家族企业的管理者。企业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分销商。政府。特殊利益团体和社区等(Barach,1995)。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家族企业更多的是关注家族利益忽略利益相关者利益,这就需要通过对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运用企业现有资源创造新的制度,最终实现组织的目的。所以,家族企业是强显性。强隐性“契约的代际传承治理模式,对于产权相对开放的家族企业,企业大量聘请职业经理人,并注重与政府。银行和债权人等外部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产权相对封闭的家族企业,企业需要妥当分配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结合家族企业的特点,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如图4)。

四。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新治理模式

在中国的家族企业中,家族企业的创立者往往以其独特的经营风格领导和维系着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大多实行家长式管理,家长的集权度相当高,约束机制较为薄弱,企业内部基本上是一种经验式管理,比较容易滋生独断专行现象。如果家族企业传位给内部人,可能存在由于内部人的能力有限或者内部人无心做企业而使的企业走向分裂的问题。若是传给外部的职业经理人,可能存在难以服众的问题,尤其是难以管理家族中的创业元老。为了更好地代际传承,就需要构建一个新视角下的治理模式。

1。家族信任关系理论

到目前为止,关于信任的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文献。在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MaxWeber和Fukuyama。MaxWeber最大的贡献在于把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区分开。特殊信任是以私人关系。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为基础;普遍信任以信任共同体为基础。Fukuyama的贡献在于增加了文化的变量,将信任的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了低信任度文化和高信任度文化概念。低信任度文化指的是信任存在于血缘之间的文化;高信任度文化指的是信任超越血缘关系的文化。

Yan(2006)认为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以来根植人民大众的指导思想,它所提倡的是家本位“思想。自原始氏族社会起就有以家族为生活聚集圈的特征,这个习惯也一直延续了下来。在封建社会盛行的时代里,无论朝廷还是家庭都是以家长制来承担组织形式,这种家长制组织特征使得人们对家庭的认可度提升,依赖增强,淡化了对社会其他组织的信任。

Rotemberg(1994)认为在不对称信任条件下,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将引致委托人的利他主义行为。LaPorta,ShleiferandVishny(1996)对信任的作用进行了经验检验,结果发现信任与企业雇员的效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新春(2005)用信任协调博弈的方法分析讨论企业家族主义困境,发现信任与企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家族企业主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主要因为信息不对称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家族企业主对家族成员的无条件信任主要源于集权情结。忠诚和关系亲疏等因素。

随着家族企业中信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家族企业创始人不仅仅关注于内部人传承或外部人传承问题,家族企业如何能更好地生存下去,财富如何能够保存在家族内部也成为了家族企业创始人关注的焦点。IrishJ。Goodwin(2009)在HowtheRichStayRich:UsingaFamilyTrustCompanytoSecureaFamilyFortune一文中研究发现家族信托是高财富人群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资产的工具,家族信托组织模式是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家族信托的应用使得家族财富从个人的视角中独立出来而成为家族的财富。

2。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信托

中国在进行家族代际传承的时候崇尚均分财产。在遇到若干继承人时,往往均分企业,但是分家往往会对企业造成破坏性冲击。国外的家族企业往往分家不分业,也就是说每个继承人分得一定的股权,保证家族企业的完整性。为了避免后代挥霍前人创下的财产,国外的通行做法是设立一个信托投资公司,进而控股上市公司,后代只能享受投资收益,从而实现家族长青。如果后代想要单独创业,可以规定每一代只能支取信托投资公司一定的本金,这样家族企业至少可以传十代。这种做法有效避免了后代接班人兴趣爱好不在企业的业务上而暴露出的离心行为,导致内部矛盾激化,家族企业分崩离析的情况发生。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家族企业也开始构建家族信托,以期保证财富的顺利传承。

在中国,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正式引入信托制度,2001年,中国信托法成立,信托这一概念开始以理财融资的目的逐步为人熟知,到目前为止,它更多的是以私募基金的形式出现,投资理财的意味更为浓厚。范博宏认为信托应是被动的财富管理的方式,而非一个积极的投资工具“。目前大部分中国家族企业所运用的信托模式均是在全球主要离岸地设立的离岸信托。家庭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将该资产转予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如图5)。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大陆的招商银行。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机构陆续启动了家族信托管理业务。平安银行私人银行推出家族信托第一单“,开辟国内家族传承的新大陆。一些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对这些富一代“资产规模设置的门槛有所不同:招商银行要求是金融类资产3000万起,平安信托则是整体资产规模至少达到5000万。国内一些家族企业依旧选择海外上市,或者到海外寻找信托机构,主要因为内地目前的信托大部分是自益信托,而家族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内地的信托公司不好执行。其次富豪不想暴露自己的非资金的财产信息,而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即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进行公示,这对企业主的隐私会构成威胁。

3。信托视角下的新治理模式

在信托视角下的家族代际传承治理模式,不再单纯存在于显性和隐形的契约模式之下,而是建立了一个新的治理模式:家族创始人对其家族企业拥有的现金股权作为委托资金设立家族信托的代际传承治理模式。家族创始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了信托合同,创建了家族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对委托资金进行投资并设立子公司A公司(BVI),以达到管理委托人资产的目的。该公司的80百分号股权由信托计划持有,20百分号股权由整个家族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该公司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增强家族信托委托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会分散。家族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是家族成员,可能在家族企业内部担任高管或者不在家族企业内部任职。除了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持股外,公司其他高管的股权激励也可以通过信托实现。这种信托治理模式独特之处在于实际所有权与名义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以及与股权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使得信托资产游离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经营者四方债务风险之外而安然无恙。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依旧共同持有家族企业的经营权,这种治理模式很好地规避了内部人控制或者职业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

五。结论

对于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探讨,现有文献主要从代理理论。资源基础理论。管家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下进行分析。这些理论主要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阐释,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虽然不同理论所揭示问题的视角不同,但是这些理论并不是完全分割开的。事实上,理论与理论之间是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补充的关系。这些理论主要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两个方面展开分析,由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式所包含元素的复杂化以及理论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独立的理论很难全面。准确地分析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治理模式,这就需要在其他理论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和完善。

在文章的最后,本文从家族信任关系理论来分析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治理模式,指出信托视角为新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托视角下的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治理模型,其中指出设立家族信托是完善家族企业治理的关键,企业应该努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家族企业内部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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