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条提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法条对传统旅行社长期以来提供的单一式、雷同式观光旅游产品是一种限制,打击了旅行社提供的“敷衍式”、偏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自己的自主性需求,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迫使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内容要向个性化、多元化、规范化转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的产品价格最常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定价法,由于当前旅行社行业的某些自身固有的特质,旅行社之间的竞争多以价格竞争为主。此法条促使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价格定位于一个合理有限的区间,避免因价格战引起旅行社之间不合理的竞争。另外,在一定意义有助于规制零负团费现象,促进传统旅行社及景区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4“互联网+”观念深入人心关于“互联网+”的概念,《互联网+跨界与融合》一书解释为,“互联网+”即充

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

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4]。“互联网+”观念自产生起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受到各行各业的追捧。

“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换代升级,催生了一个个令人意外的惊喜,例如“互联网+通信”产生了“微信”这一即时通讯App(Application)。移动互联网应用于交通领域便催生了许多打车类软件,它们把互联网和传统的交通出行相结合,便捷了人们出行,提高了车辆的使用率。在金融领域,“线上经济”的快速普及使支付宝、余额宝等横空出世,虽然存在着安全漏洞,但随着国家相应规范政策的出台,“线上”市场得到了较为有序的发展。“互联网+”正在全面应用到各行业,形成了诸如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生业态,促进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同时,互联网也加紧向旅游业渗透,“互联网+旅游”的大趋势正在形成。

2.5旅游需求趋向多元与高端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推进,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消费得到快速释放,为旅游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且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旅游者出游更加注重享受性。大众散客市场与特种兴趣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直接对“景区导向的线路”、“门票经济”和“羊群式团体观光”的模式形成冲击[5]。传统旅行社一直以来广泛采取的“价格战”模式不但降低了旅游者的体验度,也无法满足旅游者的多元化需求。旅游需求的多元化表现在人们不满足于旅行社提供的单一式观光旅游产品形态,渴求更有深度和多样的旅游产品,传统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开发应该扩大到温泉、冰雪、森林、低空等领域。人们的休闲度假需求不断增长,对个性化、特色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旅游需求的品质化和中高端化趋势日益明显。旅游需求的品质化针对的是旅游产品的内容,旅游产品的内容包括产品实体的外观、质量、款式、特点、商标及包装和劳务等,它既包括有形的内容,也有无形的服务。

2.6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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