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全面覆盖和区分对待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不同年龄层、不同职业的失地农民要考虑其现有的经济实力,以及所处的保障水平,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项目,在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同时,也要兼顾制度的公平性。
首先,要保障失地农民中老年群体的生活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由于这类人群的养老主要依靠土地,因此他们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故而被征地单位给他们的安置补偿标准可相对调高,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用,直接纳入“城保”体系中,使他们能够尽快领到养老金。对于其他失地劳动力应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其参与的保障项目。针对失业的农民,可提供一些就业机会,或者组织一些专项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增加他们自身的资本,以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困境。对于正处于学龄前和求学期间的人群,应该给予一次性的安置补偿金,在他们毕业求职后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障难体系。
(三)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 政府与保险公司结合
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和商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各有优势和弊端,因而在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进程中,将这两种模式有效的结合互补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由政府主导,统筹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出,因而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使农民在心理上认为保障能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了失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资金的征收。商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最大程度的使资金得到保值增值,发挥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商业保险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建议再有社会保险托底的情况下,更具自身的经济实力参与投保。
2、 土地补贴模式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失去了文持基本的养老生活所需的资金来源,由此出发,只要文持农民在被征地前经营土地所得的收入,即可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在各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统筹支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外,由于失去土地而减少的粮食收入可从土地另作他用后所得的收益中支付。以曹行村沈家里为例,该生产队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由村集体出租给企业建设厂房,其每年的租金都会抽取部分作为粮食补贴发放,每个失地农民平均每月可增加500元的收入。
政府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文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农民在征地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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