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现状首先,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各国都陆续进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也因此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大问题,而国外大学生的失业问题也日趋严重,针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也日趋成熟。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多次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渐将失业保险制度由单纯的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而倾向于失业预防和就业促进。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中多针对特殊群体进行了专项立法。青年、高龄者、残疾人和妇女都是特殊失业群体,这些特殊失业群体占据着失业者总人数的绝大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荷兰自1993年就开始实施了《青年就业保障法》,规定在学校教育中设立带工资的实习课等就业保障制度;法国1998年开始实施《青年就业法案》,规定在公共部门、半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性部门为失业青年提供6年期的不续期合同;英国制定了《大学法》和《青年人劳动保护法》,为高校毕业生待遇规定最低标准以及提供贷款来鼓励自主创业。43320
其次,为了保障失业者的权益,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大多具有较高的立法地位。尤其在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都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德国“就业促进法”、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和韩国的“就业保险法”等。从法律渊源上看,高地位的立法不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能够避免法律冲突,从而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2.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多空白的地方,国内学者虽有提议_优尔+文'论:文;网www.youerw.com,但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没有真正形成。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可能。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但是现有的政策和立法可以成为进行大学生就业保障立法的基础,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但是,已有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参考。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高校毕业生论文网,但是我认为,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以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大学生就业。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的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尚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形成具有长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