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市场上的企业有着天壤之别,市场也是千变万化,想要全面规划出能容纳全部企业的信用信息的范围,制定出一个全面的《信用信息目录》基本上是实现不了的。[4]
再次,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大量虚假的信用信息,严重威胁到中国的经济安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显示,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弄虚作假,会计核算不真实,记假账和掩盖账外资产,资产、负债和损益不真实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暗地里上报虚假的信用信息,自然不难理解征信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不真实的。[5]
(二)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体系,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体系远远不够完善。对于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市场的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效率相对低下,征信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也就无法为社会提供有用的征信服务,大大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6]
在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上,也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导致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由于信息披露和揭示制度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信用信息立法的不完善, 对于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也受到限制。
信用信息征集遭到了法律“瓶颈”。大部分中小企业信息来源部门对人民银行征集其企业信息的合法性持有质疑态度,不愿意配合人民银行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另外,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他们本身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强, 坚决做到法律范围内允许的事, 坚决不做法律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的。征信法律上的空缺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难以进行。[7] 因此,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很难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有效合法的征集。
(三)部门间信用信息数据壁垒严重
目前, 我省有60%到80%的企业信用数据掌握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手中。但一些部门和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活动中却不够正常,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很难实现共享。[8]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大多数分散在工商、质检、税务等几个政府部门,基于信用信息的安全和部门的利益等多方面的衡量, 各种信息来源部门对自己所持有的信用数据采取了壁垒式的保密, 不允许别的部门无条件共享。基层人民银行要求一些部门提供信用数据时, 有些部门明确提出了要给钱才会提供信用数据,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他们开出的条件往往十分苛刻,很少部门会主动提出无偿共享信用信息。而且,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只是授权基层人民银行去征集信用信息, 而没有授权其他相关部门与其共享信用信息。这种信用信息保护壁垒的现象妨碍了基层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无形中加重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数据比对的负担。[9]
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绝大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 因此,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如何消除保护壁垒、向社会开放是我省在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由此可知,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或者个人对自身信用信息保护不强的弱点,采取假冒银行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信用信息的窃取和敲诈,由于许多人对银行业和政府部门的“信赖”,导致他们对对自己进行信用信息征集的不法分子深信不疑,最终导致企业和消费者蒙受经济和信用上的损失。本来不是他们做出的失信行为也因为被不法分子利用盗取的信息而被“嫁祸”到自己身上。这也集中反映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保护自身合法的信用信息的意识相对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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