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中西方在助人行为特征上的差异
首先,在确定帮助的对象上,中西方有着截然不同的助人行为特征。在西方,由于受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人们认为世上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造物和子民。因而,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认为人无论亲疏、贵贱都应受到尊重,得到帮助,哪怕受帮助的人是罪犯或妓女,只要他们陷入困境,都应给予帮助。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由于人们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待人的,这就导致了中国人更多地倾向于帮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或由社会标准所设定的“好人”,认为只有那些值得同情和帮助的人才有权获得他人的帮助,其助人行为表现出较多的特殊性。
其次,在助人的行为模式上,中西方的助人行为遵循着不同的价值原则。中国人在做出助人行为时,与西方人遵循的社会交换法则不同。中国人信奉“施报观”,讲究“礼尚往来”,当个体做出“施”的举动时,一般会预期对方会有所“反应”或“回报”,但同时,助人者又希望自己能够达到“不思回报”的“义”的道德境界,以体现自己的道德情怀。因此,个体在实施助人行为的过程中,常常以“谁家没个难处”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如果说西方的社会交换理论强调的是交换双方的需求互补,其遵循的原则是“互惠”的话,那么中国人助人行为则渗透着较多的“人情”因素(这在中国文化中叫“不分你我”),超越了一般的社会交换所遵循的“公平合理可行”原则。
2.4.3 中国传统人际交往特征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是人情、人伦、人缘三位一体的结构。其中,人情是核心,它决定了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情理观念而不是理性观念。情理观念在中国文化中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注重人际关系的协调,强调整体的融合;其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情感关系,而不是理性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其三,协调关系的手段侧重于“以情感人”,而不是“以理服人”,是宽容而不是严厉,是通融而不是强制。
中国传统人际交往的这种特征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比如说在“无条件接纳服务对象”这一原则方面,专业关系强调,工作员要与服务对象建立一种和谐、信任、开放的关系,使服务对象畅所欲言道出自己的思想。这就要求工作员以一种不批判的态度去接纳、包容服务对象的过去的经历和现在的感受,包括服务对象的优点和缺点、积极和消极的情绪、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及行为。这本无可厚非,但对于一个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当其面对一些具有与传统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观念和行为的服务对象,要求工作员无条件地接纳他,不对他采取否定、拒绝的态度,这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确是比较难做到的。
再如,在适度的情感介入方面,专业社会工作强调,当工作员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之后,专业关系即将结束,按中国人的传统,“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如果工作员回绝服务对象也会被认为不讲“人情”。另外,一些通过朋友或熟人介绍而来的服务对象,他们是希望获得特别的关照的,怎样处理“人情”的因素而又不至于伤害彼此的关系成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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