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社会舆论看问题角度不全面不系统、弄虚作假
就陈光标事件来说,社会舆论将其至于一个高点,不少舆论在质疑其慈善行为的同时也对其所在公司、人格及整个民间慈善事业进行质疑,更甚有舆论捏造虚假信息抨击其本人来吸引看众的眼球。
当代民众生活在一个几近媒介真实的环境当中,从所谓的意见领袖到大多数的从众都处在媒体设置议程的框架之下接受信息或表达自己的意见[5]11。在我国,舆论媒体几乎是垄断了整个行业的资源,掌握着媒介议题和言论方向。媒体在慈善新闻的报道中很容易出现错位现象,最经常发生的就是媒体越权。2006年吉林省梨树县贫困农刘福成为幼女筹钱看病先后主动向六位富豪写求助信,后被当地一家媒体披露,随之便引起十几家媒体的关注,甚至有媒体向其中一位富豪所处的公司询问其反应。媒体的极大热情也将自己推至被质疑的顶端。媒体在这件事中用道德高度对富豪这一群体进行舆论绑架。在这件事中媒体更多关注的是刘福成这类弱势群体主动向富豪求助的方式打破了以往传统的救助模式,否则,平常生活中因看不起病而向媒体求助的事比比皆是,媒体不可能都去报道。媒体借用这件事的升温给富豪们设置一个道德上的陷阱。面对刘福成,富豪们有施助与否的权利,但媒体的公然呐喊,对他们造成巨大压力,令出于自愿的慈善变了质。媒体的介入从本质上干涉到了富豪们的施助权,是媒体作为公共机构的权利的误用。客观原因是我国目前的慈善体制和法律不完备,也和媒体对自身角色权力与义务认识不清有关,常常以一种道德优越感站在道德审判的位置,融入不少主观情感和立场,违背舆论媒体本身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立场,这对事件双方都造成伤害。而且,舆论媒体的主观态度偏向于极端化,要么把民间慈善者放到一个很高的层次,要么就是抨击、质疑他们的行为甚至是人格;在事实报道中存在自己的倾向性,对事件真实性判断草率,偏向于自己本身愿意关注的视角而不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全面性去分析,往往会发生只求曝光率不惜弯曲事实的现象。
2.3民间慈善行为的公信力不高
虽然对于民间慈善来说存在着政府和舆论上面的不足,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是致使民间慈善缓慢发展的因素。扶贫济弱,本应是美好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欲望越来越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提升个人乃至企业声望的同时也能带来益处。由于缺乏与慈善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慈善组织在成立、管理和运营等各个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既不够专业也不够规范。加之负面报道和信息不公开等因素的影响,使民间慈善组织不断遭人诟病,公信力备受质疑[7]。
公众对民间慈善行为的公信力不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原因:
(1)民间慈善行为缺乏规范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民间慈善个人或组织统一的法律条文,缺少对民间慈善组织接受捐助物资、源`自,优尔.文;论"文'网[www.youerw.com捐助项目运作、捐助资金使用及监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定,因此,民间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备,所以民间慈善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还未统一,因此,民间慈善的募捐、善款的分配使用等行为的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资源限制,一人多岗,相关机构设置不明确,缺乏政治合法性,成员的自我意识和认同感较差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民间慈善组织的运作缺乏法律规范性,再加之民众的不了解而缺乏社会公信力。相对于一些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民间自发成立的慈善组织的状况更是举步维艰。在资金来源上,民间慈善组织一般依赖发起人自身的社会活动能力及关系网络,其公信力的维系则主要依靠发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或制度规范,因而民间慈善组织被公众接受和信任的程度更低[8]。如果,中国存在民间慈善相关的法律文书,让陈光标的慈善行为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那结果是否又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