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外实行的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为主的方法不同的是,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1981年5月,有关部委联合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在保护环境方面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和执行环境报告书制度的具体做法进行了规定。接着,在1986年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基本建设项目放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1998年,国务院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更加的确立了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我国建立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核心,由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环境影响评价也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标志着我国环评制度法制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其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1.2.4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及发展的现状
经过30年对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环评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对象由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转化为对大型综合项目的累积影响评价,由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扩展到对政府规划及政策的影响评价,即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2)评价的范围由仅仅考虑对自然因素的影响发展到对包括社会和经济影响、生态平衡影响在内的全面环境影响,更加关注人们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环境权益,NGO(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
(3)评价的程序由不系统、非正式化向系统化、规范化转变,形成了环境筛选、确定范围、环境影响预测、跟踪监督和监测等多个步骤的完整的工作程序;
(4)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互相影响、渗透,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具有多样性;
(5)加快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制定的形式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强制性;
(6)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中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如电子计算机技术、航空摄影技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等。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及实施意义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1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对环境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这类项目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对环境会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这类项目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针对性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应当填写上报环境影响登记表。[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则对“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进行了清晰的分类,并把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进行了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