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务派遣的特色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劳务派遣”这种西方发达国家用工理念开始流入我国,“租赁、使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此时传统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力的使用者、所有者已经相分离,而非传统范畴上的“雇佣、聘用”关系,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

1.三方构成关系

指派遣单位(乙方)、用工单位(甲方)和派遣工人(劳动者)共同组成了三方当事人,这三方当事人各自的所承担和签署的各项义务明确而详细。

2.劳动力商品化

派遣制员工本身具有的劳动力,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当于一种有价值的商品。甲方(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的员工且使用其经行日常劳作,并向(乙方)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在这个商业行为中,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从这些工人身上挤压相应的利润附加值。 

3.结果往往是“双赢一输”居多

首先,被派遣劳动者处于弱势,“双赢”只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由于甲方(雇主)大大减少了正式职工的成本费和责任的直接担当,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也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次,我们反观被派遣的劳动者,他们经常处于一种“有劳动没关系”的前提下劳作,面临工资水平降低、同工不同酬、劳动保障的高度不稳和双重剥削的困境。

:劳务派遣三方构成关系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三)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的对比

1.性质上,双方属性不一样

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建立起一个法律契约,两者皆受我国劳动法保护并且属于正式的人事从属关系;

与其他多种就业形式相比,因为用工方和劳动者订立的是一份派遣协议,它是依附性、临时性的,双方存在一种劳务型关系。

2.范围上,两者适用的条件不一样

派遣劳务制工人的工作情况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做出了范畴诠释:“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型(part time)、支持型(assist)或者可替换型(replace)的职能岗位上实施。”[2] 作为当代企业组织内部一种非正规的就业模式,它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有着显著的差异。在我国的电信企业中,劳务派遣制工人占据用工总额的大部分,他们往往被统称作“临时工”

3.操作上,三方签署的法定流程不一样

正常情况下,如果员工需要建立人事从属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和雇主之间直接签署,具体期限由双方平等自愿签订,试用期最长也不会超出六个月,而派遣劳工则并不是这样的,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则是由劳动者与派遣机构进行签订,而具体的劳动开始时间是由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者并自主无法协商和主动把握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以致成为用人企业内部长期存在的“临时”工种。

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对比

二、电信行业派遣用工现状

(一)派遣工总量多、增长快

传统的劳动市场上,我国的派遣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的较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劳务派遣”在当时社会上还是一个相当新鲜的词汇,而到了九十年代的中后期伴随着国营企业向市场经济轨道改革,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同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较大,导致了大量职业介绍所和中介机构发展,这些机构尽可能的吸收下岗职工及农村进城务工者,并把他们派遣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基层岗位上从事繁杂的劳动工作,劳务派遣的用工规模近年来不论是在各省市还是各个行业中,都呈不断飞速增长的态势,“据有关新闻媒体调查统计,自《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正式颁布后,已登记国内派遣劳务制工人数目总和从2000万上升到2700万,增长超过35%,呈现现了井喷式的激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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