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方法存在偏差,流于形式

考核方法是考核主体检验被考核者能力的手段。公务员考核的结果是否真正准确有效,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选用的检验手段。所以,考核方法是否合理,也是影响考核结果,决定考核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选择和实施考核方法时却出现了偏差,只重视年终时期的考核和评优,却忽视平时考核。在某些部门的考核中,考核主体不看该公务员工作的好坏和群众的反馈,而是根据个人意愿采取按比例分配优秀名额的方式。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单位忽视对公务员考核的定量测评,只注重经验印象的现象。即使是己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定量测评指标体系的部门,在多数的情况下仍然不免出现只重视定性考核的倾向。同时,还有某些考核主体对待考核工作仅仅只是走走过场,搞一些形式主义,敷衍了事,执行不严,不遵守规定程序、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考核。此外,考核方式仅仅是被考核者被动的接受考核者对自己单方向的评价,很多的被考核者没有知情权,有些时候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不能形成的良性互动,容易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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