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社会保障政策效率与公平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充分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在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而生活困难时对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加快建设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加快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居民。但在城乡二元制结构状态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目前,在城市,按照低起点、广覆盖、社会化的原则,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农村,仍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经济、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方式,体现着农村社区居民互助共济的特点。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抚恤优待、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面内容,具体实施政策因地区差别和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2]
我国对社会保障政策和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收获,但仍然存在着:①偏重对策而忽视基本理论;②偏重经济学而忽视跨学科;③偏重内容构成而忽视责权关系;④偏重西方社会保障现状而忽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现阶段,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我国正处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3]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缺乏科学而又规范的理论指导,学科整体上又缺乏明确而又齐整认识,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效率与公平不能兼顾,这也导致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滞后。[4]
(二)社会保障范围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体制上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但在实际中,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未覆盖整个城乡贫困居民。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也逐步建立,[5] 但是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等缺陷,不仅使城乡低生活水平居民、偏远山区贫困居民等一大批贫困人口未被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且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也持续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