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权力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相较于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更为密切相关,且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灵活性,因而行政权力也就更容易形成腐败现象。行政权力最终是为公众谋取利益还是成为某些人满足私欲的工具,很大程度都取决于是否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十八大后,我国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在反映我国腐败问题严峻性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存在较大问题。
(一)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行政系统内部制约缺乏科学性。
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力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形的高度集权结构。从政府的整个控制体系来看,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模式,也就是一种单向的控制模式,在这样一种控制模式下,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除了受到上级领导的制约和监督外,很难再受到来自下级甚至是同级人员的制约。而通常情况下,上级领导由于距离关系对下级监督也十分有限,因此,许多地方领导能手握重权进行腐败而很难被监督和察觉。此外,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是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为一体,政府部门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力配置不够合理,公共决策沦为部门维护自身利益和自身偏好的平台,公共权力则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部门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部门谋取私利的行为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从而增加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二)行政权力急剧膨胀,立法司法制约体现软弱性
行政权力的扩张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广泛存在,一方面,它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壮大和其对社会事务的主导性增强,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了现代政府大量插手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了很多不该管的问题,最终导致很多行政越权、行政腐败等现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行政权力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统一领导,行政权力达到了极度的膨胀。在实行市场经济后这种状况虽有所改善,但行政权力的触角还是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首先在立法权方面,据统计,改革开放后至二十世纪末的 20 年间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近 300 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此同时,却有700 多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成,也就是说,除掉行政规章等一些部门和地方法律外,行政立法的数量就已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两倍多, 行政机关除了在立法数量上大大超过立法机关,与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在制定程序上也存在很多不足。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是由人大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而成,而政府规章只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由于我国立法机关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实以及政府部门对自身运作程序和工作业务更加了解的原因,现实中政府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往往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往往自己制定规章自己执行,政府部门利益合法化拥有了先天条件,立法监督最终“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行政司法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拥有的具有裁决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设置实际上是出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的需要。比如行政裁决权,其本身是由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可已经有部分的法律法规将这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行政机关,虽然这样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但是却使得司法部门的公正性,独立性受到削弱。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法院与检察院同属于地方政府管理,这大大削弱了司法部门对政府监督的效果。因而,从上述内容来看,权力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导致了立法与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比较软弱,制度制约因此也先天就存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