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是一项繁杂、巨大的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一同构成。征地工作的进行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关,一旦征地工作出现什么问题,将不利于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存。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三农问题始终是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我国就是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下确实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产生了巨大的助益,加快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人口城镇化程度明显低于土地城镇化程度的问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生活保障不足以及建设用地使用粗糙等问题。对于这些事实,由于农民本身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他们有很大的不满,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概述

2。1  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1。1  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在现代法律概念里,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具有一种内在的权利,根据该权利,国家可以不必经过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将属于私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土地收为国有。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大都存在土地征收制度,只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其称谓不同。在英国土地征收被称为“强制性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或“强制性取得”(compulsory acquisition);在美国,类似的制度被成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eminent domain);在加拿大、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土地征收”(land expropriation);在日本,被称为“土地收买”;在我国香港地区则被称为“官地回收” 。 

在我国,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在2004年以前,我国并没有仔细区分土地征用和征收,而是将这两者统一称为“土地征用”。200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作出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第一次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彻底区分开来。其中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集体转移到国家,而征用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来行使,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由集体拥有。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同时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文中所提到的征地行为都指的是土地征收行为。

2。1。2  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情况,可以从《土地管理法》概括得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尽管国家不是直接需要土地的主体,直接主体是具体的单位、企业、个人,但单位、企业和个人并不能直接获取土地,他们只能仔细考虑好本身的需求之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再开始自己的建设计划。另外,虽然国家作为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应该由它来行使征地权,但由于国家是一个宏观概念,不可能由国家直接推进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各种土地征收行为。而是由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地权,与征地的各事项打交道,处理与之相关的事情。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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