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往中个体—社会世界:道德自律与他者监督下的商谈道德文献综述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人作为交往中的个体与社会世界相处时实质上是个体与社会世界中他者的相处,这里的他者小到指代单个的人,大到代指集体,甚至社会。在境域化的个体与他者的交往中,“道德的可能性并不在于道德普遍法则的获取及其遵从,而是体现在人自身的责任意识并在行动之中创造和发明道德准则”[3]。而在行动中创造的道德准则则是哈贝马斯所意指的“商谈道德”。商谈道德与境域中个体与他者的交往背景显现出鲜明的契合性。首先,哈贝马斯的“商谈道德”与海德格尔的“在场”类似,都将视角投放到实际生活本身,这与境域的具体化,场景性的特性相适应。“规范共识必须从一种由传统确定的共识转变成为一种通过交往或商谈而获得的共识”[4]。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的标准来自通过对生活场景的还原所总结出的实际的普遍性的范式,而非脱离实际生活的传统中的形而上学式的共识。其次,商谈道德的作用主体不是封闭式的自我调整的独立的个体,而是个体和他者的互动式的对象,这与境域中的关系结构相匹配。但哈贝马斯“商谈道德”的实现要立足于交往中个体与他者的交往理性。这种交往理性首先依托于个体的道德自律。“在科学中,理性尽力去发现把所有的现象联结起来的法则。在人类行动方面,理性的功能是按照人类应该用来指导他的生活方式规定法则”[5]。康德将理性的后一种功能释为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和意志自由构成了以“绝对命令”为内容的自律的道德原则。康德意指的纯粹理性先验的存在于个体之中,但在偶然的、具体的境域中,自为的纯粹理性生化出的绝对命令往往会降低它的有效性。原因在于,一方面个体的存在本身是一种欠缺,除理性之外,人的心理结构中还包含着情感和欲望,先验的纯粹理性依据主体间的差异发挥着不同程度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境域的特质使主体的理性愈加受限,个体的纯粹理性无法呈现无蔽的状态。因而“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6]。的绝对命令不能成为个体与他者在境域中交往的绝对的道德准则。因此境域中个体与他者交往中的商谈道德不仅仅需要康德式的义务论道德,在境域中,对于纯粹理性受蔽的个体要想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还要依赖于他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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