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拥挤踩踏事故安全管理,虽然这一事件本身有着学生过度拥挤这一表面原因,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学校的管理制度。首先,很大一部分与学校设施设备的缺陷有关,如照明灯损坏,楼梯宽度不足,学校缺乏对常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没有对潜在安全威胁进行排除;其次就是学校没有安排值班教师进行通行疏导等。文献综述
教师队伍的管理,在招聘教师队伍的过程中,学校缺乏对教师的德行考察与评价。在众多的校园安全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教师的原因而导致的,例如教师的性侵害,经调查,在340个性侵害案件中50个发生在校园,其中又有70%的作案者为教师、校长,这多么令人震惊。教师的体罚、歧视、及师生冲突在当今也屡见不鲜。有的学校只看重教师的学历,不对其师德进行考察,个别学校竟然还聘请有过精神病史的教师。这都是校园安全的重大威胁。
另外,对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考勤请假管理、课间活动管理和大型活动管理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3。法律、法规不健全
第一,基本法律缺位,规范体系断层。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中小学校园安全的相关法律,但其存在明显缺陷,例如,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内容多为宣示性条款,并未直接体现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学校安全义务的法律缺乏细化措施及法律执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虽然都涉及到学校安全事项的相关内容,但因立法目的不同,该法仅侧重于从结果上界定责任归属内容,而不是从立法上明确学校的安全义务[1]。另外,尽管侵权责任采用客观化的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标准,但又没有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给予具体化,因此为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提出必要性,也提供了立法的空间。与此同时,在行政法规这一块,出现了规范体系的断层,虽然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时效性,但内容过于笼统,参差不齐,没有考虑其整体性和系统性,难以为校园公共安全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多头立法,内容重复交叉。如上文所述,在中央立法缺位,地方相继制定法规的情况下,造成地方多头立法,内容交叉重复,缺乏体系。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虽然前者侧重于从结果意义上明确责任的归属,后者立足于行为意义上的规定,但二者在内容上存在并存的立法现状,造成内容交叉和重复的弊病。
第三,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清晰。由于立法质量和内容的缺陷,往往对于校园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承担责任缺乏有效的界定,在事发之后,人们往往不顾事情的起因结果,而是主观地将有关责任推给校方。事实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不同所引发类型不同的校园安全事件,责任的承担主体大不相同,不同承担者的责任量也大不相同。以江苏常州毒校园事件为例,校园的违规建设不仅仅要追究学校一方的责任,更要追究质检部门、政府等行政部门的相关责任。我们理应破除惯性思维,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情,做到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4。监督不到位
国家机关的监督:我国虽然有强大的行政监督机关,但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等相关的行政机关对学校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督,如教育局对学校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监督,卫生局对学校食堂的监督,公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等往往都是注重形式,缺乏切实严密的监管体系,遇到问题总是得过且过,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