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概述
(一)反倾销的内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规定,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典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因此为了文护交易的公平竞争,便出现了反倾销措施,针对倾销提出调查、起诉和制裁。
由此可以得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对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进行征收反倾销税等的抵制措施,来提高倾销产品在该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减少进口数量。反倾销原本是为了文护贸易公平,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反倾销却被滥用,逐渐变成了各国争相使用的贸易战手段。
(二)反倾销的特点
由于反倾销自身的不可比拟特点,使反倾销频繁地被使用。具体表现在:第一,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自从关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反倾销便有法可依,被认为是多边贸易所允许的文护贸易公平的措施。第二,使用具有针对、灵活性。进口国不仅可依据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有目的的反倾销调查,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进口国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其他手段相比更具方便性和灵活性。第三,时效的长期性。根据WTO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只要出口产品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并据此征收反倾销税,此结果将持续5年有效,5年期满后,最终是否撤销制裁还必须通过日落复审程序来决定。由此看出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一般是大于等于5年,时间比较长,致使出口产品长期性的被排挤出进口国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反倾销的特点
(一)我国农产品的涉案数量和金额呈现居高不下
据海关最新数据统计,2014年1月,我国农产品出口价值67.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9%。但是农业是每个国家的基础产业,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产业,常常采取反倾销措施,据统计我国农产品从1995年到2012年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如下:
表1 1995-2012年农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情况
目标国    被调查案件数    占全球农产品反倾销调查案
美国    20    10%
中国    26    11%
阿根廷    13    8%
智利    10    6%
巴西    8    5%
加拿大    7    4%
数据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不仅是遭受农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而且被调查的数量在全球农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中占11%,加上反倾销具有实施期限长的特点,造成我国农产品遭受发倾销的案件和金额一直居高不下。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3年我国就共遭受94起贸易救济调查,不仅总量上比去年同比增长22%,而且其中反倾销案有58起,占贸易救济调查案的61.7%,其中农产品就占5.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次数仍呈现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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