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目标
本文以e租宝事件为例,将从监管角度分析此次事故出现的原因,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法律监管,社会监管,金融监管。
法律监管就是从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与发展方向,目标。而经济层面的监管,则是行政体系中所缺少的风险提示,以及相应所要完善的退出机制等。最后是社会层面的监管,从金融体系的监管,新闻传媒的宣传审核,乃至投资人自身的心理素质的控制与警戒。研究方法与思路本文以e租宝事件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重点分析e租宝事件的形成原因。首先,分析e租宝事件的始末,用经济学术语进行理论拓展。然后,通过案例分析论证互联网监管在e租宝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最后,提出解决自己的观点,国家未来如何做,以及e租宝类似的平台如何进行改变[10]。
本文的研究方法有:
1)文献研究法。参考古今中外金融监管的事件和解决方法,综述而提出观点。
2)信息分析法。以网络交流和学术讲座为主,以网络为手段和媒介,获取网络口径,籍由指导老师指导升华。
3)对比分析法。对比各类p2p平台的发展史,来解决问题。
1e租宝经营模式与特点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平台便是这家公司的旗下产品,同样也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11]。截至e租宝被公检法联合查封,“e租宝”的总成交量约745亿元,总投资人数达到90.95万人,待收总额高达703.97亿元,每天的交易量更是数亿元。大多数投资者就是跟风投资,轻信e租宝平台的许诺,忽视了平台的安全性,造成自身的巨大损失[12]。
一方面,钰诚集团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八个运营中心,八大运营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钰诚集团的业务范围以推销融资项目为主,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线上线下双线并行使得客户量急剧增多。可是,司并没有用融资余额进行融资租赁行为,而是花费了融资的百分之一的余额向企业收购讯息,制造虚假项目。或者,利用其旗下的担保公司套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制造虚假材料,冒名顶替[13]。
据钰诚集团对外宣称所言,“e租宝”的经营模式首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达成后由钰诚公司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布融资;融资到位后,租赁公司向项目公司收取租金,投资者就得到了租赁公司所承兑的利益。但是,根据e租宝事件爆发后,相关部门调查发现,钰诚集团收买了一些小企业或是注册了空壳公司,制造出一些有融资需求的公司,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e租宝并没有设立相关的风险把控,又或是公司高层见钱眼开,破坏了平台应有的秩序,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