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地下金融的治理思路
    地下金融对金融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在于地下金融活动的不可观测性,当地下金融契约出现违约时,司法手段只能事后介入,事前不能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而且大量的融资交易都发生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往往难以发挥预期的调控作用,政府的行业政策和产业政策也很有可能是失效的。
谭绍富[16]从隐性经济的特点出发,认为监管应该加强跟踪统计,无论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增加曝光,以便对其进行身份确认。张建[17]提倡宜疏不宜堵,通过加强银行与地下金融的合作,通过收购等方式是地下金融逐渐合法化。王召[18]也认为,地下金融的合法化会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从而改善其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夏兴园[19]、梁小民[20]等人在提倡将地下金融合法化的同时,还需要将利率逐渐市场化。江耀炜[21]提出在将地下金融合法化时,应采取突出重点的方法,即只需对地下金融的一些重要方面加以规制。而具体地从如何抑制地下金融膨胀的角度出发,Salvatore Capasso[22]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金融行业的发展可以减少外部融资,从而既减少税收逃避又抑制地下金融。同时,黎友焕[23]提出地下金融的涉足面不仅包含了国内的资本市场,还涉及了境外资金的流通,因此对于地下金融的查处需要与各国加强国际合作。
国外学者在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认为,转型国家中不同经济个体或企业在使用公共秩序时的机会和成本是不对等的。Djankov[24]认为实力雄厚的个体或企业可以扭曲或重塑包括政府、法律、金融体制在内的一系列公共秩序;另一方面,Hendley[25]和Dixit[26]认为那些实力较弱的企业由于无法或较难得到公共资源,于是不得不自发组织一些地下金融等私立秩序来保护他们不受强势经济体的侵犯。同时,研究地下金融的风险特征对于构建模型和制定治理策略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姜涛[27]在上述国外学者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地下金融内在的履约机制和外在的组织形式,提出了一种“选择性的”、“有条件的”融资契约保护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迫使地下金融浮出水面,简单来说就是对那些愿意真是披露融资细节的契约提供法律保护,而对那些不愿披露的契约不提供法律保护,从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这些自愿披露的真实交易信息对地下金融活动进行监控。这个模型具体地提供了一种将地下金融合法化的思路,本文所要论述的模型也是得到了这个思路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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