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保障第三者的利益,由国家强制实施,能有效分摊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妥善处理被害人的后续问题,弥补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减缓社会压力的作用。
借由自愿投保的方式,处理此类事故造成的庞大损失常常捉襟见肘。
(二)强制责任保险与普通责任保险的不同
强制责任保险和一般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即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强制投保人投保,就相当于赋予了第三人更多权力,使他从中得到保护,得到及时地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6]。
目前,我国先后出台的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多部部门规章和十几个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都没有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繁的发生次数。
食强险投保企业过少,使得它保证食品优良、促进监管、安定社会的基本职能无法实现,但这些问题却能够凭借法律的约束力,推行食强险也可以使得现有的保险市场得到健全和发展。强制实行食品责任保险这一举措,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及地区都得到了推行,国内对此种方案实的施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构建的必要性
推行“食强险”,能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侥幸心理,提升其转移风险的意识。单纯的食品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被食品企业视为经营成本,而不是转移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对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缺乏了解,较少进行自愿投保;而对该种类的保险强制实施,能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可以反作用于投保的单位,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最后,对食品安全保险予以政策支持,可以促进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互配合,互相促进。
总而言之,推行食强险能最大程度上发挥保险的职能,即保障功能和文持社会稳定的功,改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低,保险公司开发产品不积极,公众文权意识差的境况。
实行食强险是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可靠手段,由国家强制推行,就使得无论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企业是否愿意投保,都将为消费者加上一层保障,为企业自身增加信誉,投保食全险不仅仅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有了经济承担者,更加强了企业公信度,妥善承担了食品安全责任,使得生产经营环节更加健全和完善。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构建的可行性
构建“食强险”的目的在于及时对受害第三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可预见,一旦发生波及面较广,而且会破坏社会和谐,影响极差,造成消费者信任危机,尤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事故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伤和精神损害,甚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死亡,如果不及时进行救助,不但消费者人身健康无法得到保障,还会影响到消费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优先对消费者进行理赔就成为重中之重,因此,“食强险”的重点就是突出优先赔偿,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正是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进行赔偿的。
“食强险”正是本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宗旨,为了防止公司无力赔偿,逃避债务,规避责任招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食强险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在立法中对食品企业及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如在被保险人无法赔偿受害消费者损失的时候,当通知至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在核对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在本职责任内优先对消费者进行救济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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