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运用理论分析法,在理论的基础上使本文研究具备理论依据。

二、引言与相关理论概述
(一)引言
开征遗产税,主要是在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之后对税务进行征收。遗产税最早产生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并且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的普及、发展,在21世纪的今天,遗产税已经成为了很多世界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此外,随着各个国家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制度也开始不断的变化,这也使得遗产税收入在整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渐渐的得到了增加。目前,许多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都确立了遗产税“主体税种”的地位,而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仍然处于一个未知的情况中。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对遗产税进行征收,从日本的角度来看,其开征遗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显示上升,之后呈现了下降的趋势。在1994年,日本开征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仅为1.42%,到了 2002 年,日本开征遗产税所占比重达到了7.12%,在经历了这个短短的小高峰之后,其又开始下降,近几年来,日本开征遗产税所占比率始终被稳定在 6%-7%之间。2011 年,日本开征遗产税的收入达到了 6054.09 亿元,虽然同比增加了 25.2%,但是,当年开征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仅为 6.7%,而相比之下,无论是增值税、消费税还是营业税,这三个税种都占到了税收总收入的 50%以上。
(二)相关理论概述
开征遗产税之所以能够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其具备着一定的效用。开征遗产税在现实中主要具有以下功能。首先,能够对财政收入进行合理的组织。对于一些具备一定经济水平的国家而言,开征遗产税在现实中不仅仅是重要的税源之一,此外,其税源较为广泛,因此,对开征遗产税进行征收,就可以较好的保证一个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其次,开征遗产税具备着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往往会显现出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从而影响实现社会公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对遗产税进行征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
再次,开征遗产税具备着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现实情况中,开征遗产税一般都会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往往会直接的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因此,其就可以较好的对通货膨胀的趋势进行遏制;反之,在经济较为萧条的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往往会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这也就使得其可以较好的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最后,开征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因此,其可以较好的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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