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提供水质监管对策:1、理顺水质监测机构与供水企业关系、实现监管独立理清监测机构隶属,规范各自权限,明确水质监督管理范围。企业自检重在监控制水环节质量,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中介性质提供企业数据。行业检测为省一级,要调动市一级资源,发挥行业检测资源优势,重在原水、出厂水、末梢水和水处理工艺结合检测,不仅检查水质,更重要的是分析论证预测水质问题,提供水质处理方案,向政府提供监督及决策信息,发布水质量通报。国家一级重在督察,强化“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职能,可以借鉴英国等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建设“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实现监督法制化,监管独立;实施跨地区水质盲检;采样与检测分离;制水工艺审批制;发布水质公告等。2、建立供水部门-公众-监管部门三位一体水质监督体系建立供水企业定期公布产品质量制度,向需要了解水质的用水单位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向大众提供水质信息。建设部门针对饮用水水质指标要求,建立水源水质与饮用水水质比较平价体系,定期公布水质信息。
刘亚男在《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制度研究》中指出: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立法体系十分欠缺,相对分散,且法律层级较低,具有附属性,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基本的行动都依靠行政力量实现,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不够完备;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水、公共权力竞争等不良后果,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实施的结果可能偏离甚至可能完全偏离保障饮水安全的目标;水源水质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尚且不明确、不统一;多部门管理调动政府各部门对水管理的参与,但是协调制度不完善。
尚双霞在《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指出:我国虽然已有一些饮用水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饮用水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关系已经有了基本的规范,但没有系统的规定饮用水安全基本目标、管理体制及其权限划分、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饮用水安全基本法;水资源安全保护法律缺乏操作性;饮用水安全立法缺乏科学性;饮用水安全立法缺乏民主性。
许建玲在《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指出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责任机制不明确、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手段欠缺、应急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配套政策不完善。
徐贻萍在《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中指出,在学校机构设置中,卫生监督和生活饮用水监督分在不同部门,监管职能存在重叠,造成部分监管信息重复采集。另受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学校负责人卫生法制观念和卫生意识淡薄,重教育轻卫生管理,学校缺乏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甚至存在抵触正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现象。
综上所述,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存在一下几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权责分配不清晰,不明确;相关执行机构还没独立设置;饮用水安全监管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饮用水监管信息不透明,群众对监管内容和结果知之甚少;公众对饮用水监管参与度不够高,政府与群众缺乏配合。
附:参考文献目录
世界水论坛关注地球环境[N],参考消息,2003-03-27,第七版
杜红.关于城市自来水厂安全运行监管的思考与政策建议[J].中国给水排水.2013年,第29卷(第十期期):17-19
万峰.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年,第33卷第7期: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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