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电信行业“营改增”现状
表1 电信行业“营改增”前后纳税要素比较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 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依据 电信业提供电信等相关业务取得的收入,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电信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各环节新增的价值额
税率 一般是3%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 开具电信行业服务业发票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进行抵扣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是在获得营业收入款项票据的当天 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时间,是在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取得了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先出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税款缴纳 电信行业的营业税缴纳地点是在其单位所在地,由地税部门负责 总、分支机构不是同一县(市)的,应该分别对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经部门批准后,才能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国税部门负责。
数据来源:财税〔2013〕106号文件
电信业的“营改增”,是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进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各方对此都十分关注。在确保宏观税负稳定的基础上,推进现代财税制度的改革,让“营改增”能够迅速发展,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延伸,从而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2]。在产业的规模及涉及领域方面,电信业的“营改增”有助于该行业税负的减轻,能更快实现“发挥市场在资源利用中的主导作用并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一中央所提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