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旧准则对比
2。1 新旧准则条款保留与删除
CAS2(2014)将CAS2(2006)中的第九条即初始投资成本和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等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保留下来作为新准则中的第十条。不再使用CAS2(2006)第十七条,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将在新制定的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加以明确规范。
2。2 新旧准则条款合并与拆分
CAS2(2006)中的第十,十二,十三条合并成CAS2(2014)第十一条,原本三条都涉及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的综合收益变动,所以虽然CAS2(2014)将当期净损益变动和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作为两小类合并在十一条一起说明,进行会计处理时还需注意区分。CAS2(2014)将CAS2(2006)中的第十四条拆分为两个新条款,由于实务中要根据复杂的情况进行多样化操作,对持有的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如果在一条里规范,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难免引起混乱。
2。3 新旧准则条款新增与调整
CAS2(2014)新增了第四,十三,十六,十九和二十条条款,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1)第十三条中说明了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中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关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抵消的会计处理思想从2007年11月发布的准则解释中而来,当时此项内容并未载入准则正文中规定,CAS2(2014)重新给予重视。计算时按比例抵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自身的份额,再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其中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部分需要全额计入,这样做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透明度,避免企业虚报利润来影响投资者决策。与此同时,也避免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一次性确认大量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的损益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状况;(2)第十九条涉及CAS2(2014)与CAS2(2006)的衔接,即明确准则的转换要采用追溯调整法。详细说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视其作固定资产处理,当不划分在范围内时,划分之日起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对应时期的财务报表做相应整改。
CAS2(2014)对于条款的调整比较细致,有些是对个别词语描述的调整,有些则是对结构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如下表1加以简述。
表 1 新旧准则条款调整对比表[4]55
CAS2(2014) CAS2(2006) 调整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删除了CAS2(2006)制定目的中的“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条 第六条 对核算范围加以明确解释,比如对“控制”,“共同控制”等的概念不再单独定义,而是引用相关准则中的定义。
第三条 第二条 将CAS2(2006)中“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细致化,一共分为四类。
第五条 第三条 对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和中介费用的处理进行修订。
第六条 第四条 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种获取途径,对特殊情况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的发行费用进行了规范。
第八条 第七条 修订了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