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问题研究
0引言
2006年制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第二年实施,至今有八年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改变了之前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方式的要求,提出了企业在对所得税实务进行处理时必须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唯一方法,同时需要在恰当的期间,合理地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金额进行计量。这项具体准则的改变使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式。从国内一些企业对外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仅账面上的价值较大,而且所影响的报表项目也不少。国内很多学者在研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影响的同时,都会侧重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问题。因此,本文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出发,结合一些案例,对新准则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问题进行研究。 论文网
1所得税会计概述
1。1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税收管理部门向我国企业征收的税款之一,具有强制性。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经营盈利的情况下才缴纳的,在企业发生亏损或盈利之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余额时,企业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是根据当期算出的报表利润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得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法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企业的报表利润核算得出的,但是与企业的报表利润的数值存在差异。这是因为,税收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可抵扣政策,以兼顾调控经济发展和实现收入再分配;但是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处理会计实务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计规则,要求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和股东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反映出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
所得税会计的定义被分为广义和狭义[1]:所得税会计在广义上理解为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核算的所有会计活动,主要包含了期末计算所得税前对报表利润的核算,和每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所得税会计在狭义上讲就是说企业在各期末对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并在限期内进行缴纳。
我们国家认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法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是属于税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是符合税法的相关制度,并且遵循新准则中对处理方式的规定,将有关金额计算并记入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科目,并且根据这些来对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进行确定,从而揭示过程中形成的差异,使纳税人要依据准则规定的统一方式核定出所需核定时间内的实际应交所得税额[2],编制对外发布的有关所得税的报告的专项会计。国家为了规范企业有关所得税的实务处理,制定了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统一、全面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
1。2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企业处理所得税实务时,都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历年来,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了更好地统一企业对所得税实务的处理,不断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过程揭示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以下便通过概述国内外会计有关准则的变化来分析所得税会计的发展状况文献综述。
1。2。1国外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国外会计学界的很多研究学者认为,历史上第一项有关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具有约束性、较为全面的会计准则,是由1944年美国会计准则发布机构在12月颁发的第23号公告。这项公告中认为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本身来说应该属于费用的一项,而不是收益。随后,当时的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企业在对所得税实务进行处理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债务法”和“纳税净额法”。此后,美国有关所得税实务处理的方式一直没有太大变化,直到1967年美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外颁布了第11号意见书,意见书中规定必须使用“递延法”处理所得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