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发布了有关所得税会计的第12号会计准则[3],其中除了要求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时必须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并未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规定。比如对于递延法和债务法的界定没有提供判断依据,以及对跨期分摊的所得税的限额并未作出规定。

1987年,引起会计学界广泛讨论的一项准则是由美国会计制度发布部门发布的第96号公告,这项准则相对于之前准则的最大变化在于“暂时性差异”的提出,并对企业进行所得税实务处理使用方法重新做了规定,这项全新的方法就是国内现在使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是该方法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国际会计界的广泛认同,以至于在1989年,由于国际第12号公告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应用的缺陷日益突出,国际会计规范部门对其进行了修订后,在意见稿中要求企业改变之前处理所得税实务的方法,并规定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核算,计量和账务处理时使用唯一的方法——“利润表债务法”。

直到1994年,国际会计制度规范部门在10月颁发了意见稿,这项意见稿认同美国当时的109准则有关处理所得税实务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调整报表利润和确定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时立足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随后,1996年国际第12号有关所得税实务处理制度中正式确定这一资产负债观的地位。

综上,通过这些准则的变化,能总结出国外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主要是处理所得税实务方法的不断完善——从纳税净额法发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4]。

1。2。2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我国所得税会计因经济状况的原因,其发展进程相对于国外来说一直是比较滞后的。1994年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基本上由政府调控,会计与税法对所得税的规定是相同的,企业按会计制度计量的所得税与按税法计量的所得税几乎没有差别,因此也就没有对所得税实务进行处理的需求。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1994年颁布的第25号准则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开端,其不仅首次为我国会计核定计算、计量、账务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将所得税归类为与之前不同的会计要素——费用。同时为企业所得税实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在进行其核算时,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或使用“应付税款法”[5]。

2006年,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现在遵循的准则对外发布的第一年,也是与国际发展进程接近的开始。新准则中对国内所得税实务处理的方式进行全新、详细的规定,要求国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量其数值。自此,国内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才算渐趋成熟,变得系统而全面。

从上述国内有关准则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国内的所得税会计发展存在起步晚,变化少,跨度大的特点。虽然国内的有关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概念出现的晚,对其了解也不如国外的深入,但是我国根据自身经济体制的特点,在短时间内缩短了与国外所得税会计的差异,确定了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会计实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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