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营改增”对租赁行业的改革措施
2。2。1 行业定位的变化
“此次税制改革之后,政府将融资租赁行业也归为现代服务业的范畴。但在改革之前,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自身规模的不同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差异,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由商务部等机构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他们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业特性;而在此次改革之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中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统一被视为现代服务业,不再按照其所属监管机构的差异来划分企业业务的属性,而是按照业务本质来划分。
2。2。2 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适用的征税对象较之前征收营业税时增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适用区域的解释不够全面,只包括经由央行审批允许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而在改革之后,拓宽了有形动产租赁的范围,只要是拥有所有权移动特点和融资特性的业务,均划在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范畴中。
2。2。3 税率变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前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改革后则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2。4 计税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公司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根据国税[2010]13号有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均不包括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中承租企业在租期结束后出售其所租赁设备这一行为,并且,对于承租企业出售设备所获得的资金,不可纳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因此,在直租业务中出租方可以获得设备供应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而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无法获得承租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出租方便无法享受抵税效应。来:自[优E尔L论W文W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2。5 税收优惠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