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 起步阶段(1994年-1999年)
我国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单独编制开始于1994年。1994年,国家根据价格统计改革的需要,正式取消了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和零售商品物价总指数的编制,开始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实行单独编制。这一阶段,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以商品零售价格为主,居民消费价格处于从属地位。
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8个大类、43个中类。大类为食品类、衣着类、家庭设备及用品类、医疗保健用品类、交通和通讯工具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类、居住类、服务项目类、。国家根据3万户居民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消费支出情况,确定了325种必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国家允许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45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一般根据当年居民住户调查资料中的“居民住户消费支出调查表”的金额来计算。由于确定权数需在年底以前完成,故权数资料采用1至10月份的实际支出金额,加上11月份和12月支出的预计金额计算权数,以便在下一年使用。由于编制指数的商品分类 与住户消费支出调查表中的商品分类不完全一致,因此还需根据编制指数的商品分类的实际内容,对住户消费支出的各项进行合并或者扣除,以确保各类权数的准确。价格指数的计算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服务消费在居民家庭支出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以反映城乡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变动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来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而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理论、计算方法受计划经济条件下统计核算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较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需要,这也要求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 发展阶段(2000年以后至今)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从1997年开始就组织力量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查阅主要西方国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咨询了国际组织的价格统计专家基础上,设计了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制度。并决定从2000年起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将由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改为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从2001年1月1日起由每月变动对比基期改为对比基期固定在2000年,以后每5年或10年变换一次对比基期。
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有八个大类,分别为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衣着类、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类、交通和通信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居住类。所调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由325种增加到550种左右,增加的调查品种有汽车、汽油、柴油、移动电话、电脑等商品以及家庭服务收费、车辆购买使用文修的相关费用、电话月租费、有线电视费、非义务教育费、健身活动收费、物业管理费用、自有住房需缴纳的税费、旅游收费等收费项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权数,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用在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开支占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的比重。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调查资料整理计算,年内固定不变。价格指数的计算分两个步骤:单项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的相当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类别及总指数采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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