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

2.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利用互联网校园数字为本文提供理论依,访谈法和逻辑推想法

2.3 研究目的

     在阳光体育开展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解决伤害事故法律纠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赔偿的范围进行分析,最后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出思考。

3. 校园体育意外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依据2012年2月24日教育部颁布《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章第2条的精神,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而体育活动,笔者将其界定为包括体育课、运动会、春游、军训、学生自由锻炼在内的一切与体育锻炼有关的,学校组织、或是校内学生自己组织的体育锻炼活动。

3.1 案例引入

    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分析影响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诸多因素,明确其中的问题,笔者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作为背景,具体分析一下校园体育意外事故责任发生的原因、承担主体和归责原则:

案例一:发生在丙市某中学,中学初一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学生王刚私自拿出从家里带来的足球玩,刘强从其背后铲球,把王刚绊倒在地,事故发生了。经医院诊断:王刚右臂骨折。法院认为,刘强是致害和过错的主要责任方,他的法定监护人须为其行为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刚虽然是受害人,但他受的伤害与自己的违纪行为有关,他的家长也须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学校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管理,在履行职务上有疏忽过失,所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过错责任。

案例二:发生在丁市某小学,柯校长是该小学的校长,学校里曾出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尽管事故不大,但由于家长不依不挠,最后上级领导以“维稳”为由,让学校赔偿了数倍于该事故的钱。柯校长因为此事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走出阴影,一气之下,柯校长让学校可能发生危险的所有体育活动都停止开展。

案例三:发生在湖南省某中学,该中学组织初中部学生去公园春游,学生E在也游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了私下的赔偿(数额不清),该中学从此取消了学生的校外春、秋游活动。[ ]

    以上案例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因素往往并不单一,但由于家长、学校法律意识的缺乏、学校责任被夸大、不可抗力、归责方不明等原因,导致学校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往往承担着过重的压力,而这样的压力对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则发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在校青少年学生处于青春期,好动、调皮是他们的特性,尤其是小学生,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果家长们在孩子因在校体育锻炼中受到伤害就责怪学校,并阻止孩子参加之后的体育活动,那么我们多少可以想见学校因此而面临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3.2 分析原因

故笔者认为,从以上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

3.2.1 学生自身原因

3.2.1.1 特异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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