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对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较为关注。在比勒费尔德,梅森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1932)的研究,他们发现,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管理者的经营目标不完全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分散不利于公司治理目标的统一,难以实现企业经营绩效的最大化。之后基于比勒菲尔德和梅森的理论基础,杰森和麦凯林在1976对公司价值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占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讨。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本质上的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所有者目标不完全一致,由此产生代理问题。与此同时,企业提供了控制这种分离的机制,即企业外部所有者拥有监督内部管理者的权利,外部股东可以运用自己的所有权监督管理者,影响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格罗斯曼和 哈尔(1983)则强调,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存在疏漏,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管理者仍能从自身角度,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企业策略,而不管这种策略是否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并且那些分散的小股东由于存在“搭便车”行为,盛行“用脚投票”,更不能对渎职的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控。23746
1985年,德门塞思和赖恒对股权结构因素和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在大量的实证研究后,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影响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是公司价值规模最大化、对公司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所产生的潜在利润、系统性管制和潜在享受。他们在1979时,对488家来自美国的公司数据实行了回归分析,得出结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规模负相关,股权集中度、外部环境的不稳定牲以及公司的控制力度都与股权的集中度呈正相关,该公司是否是由政府和股权集中度的调节有明显差异,控制的集中度明显高于不受控制的,在股权相对集中的行业其未来发展的同时将有很大的潜力。论文网
针对德门赛思和赖恒的实证研究,赛乐菲和文瑟尼(1986)认为,股权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大股东们不仅本身能够监控管理者行为,还可以把因持有大宗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分给第三方,使有兴趣的第三方通过购得股权监督管理者,提高公司绩效。大股东的存在能够避免小股东搭便车行为,通过股权变更获得公司控制权,以有效监督约束管理者的剥夺行为,提高公司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股权过于集中又会导致“一股独大”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此赛菲乐和文斯尼(1996)又进一步地强调,大股东代表的是其自身利益,未必与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致,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不容忽视。布卡特, 帕努斯 和 赛乐菲(2002)则指出,另一种代理成本不容忽视,即大宗股权持有者与管理者互相勾结,共同剥夺中小股东利益而带来的成本。由以上学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过于分散和股权过于集中都不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大化,关键是在两者之间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当代公司治理的结构最早是米恩斯和贝利迪由“两权分离”引起的代理问题而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方法,这个结构可以保证管理者按着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进行管理。“两权分离”所引发的的代理问题的爆发起始于1970年美国PennCentral铁路公司的破产(Ccdbury,2002)。从这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学者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总体来说,20年来,在两权分离所引发的所有学者和管理者冲突的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比较多,其中德姆塞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内容应该主要关注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接管、管理者报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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