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失地农民问题非社会工作视角的研究方面,国内学术界的有关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术界的一些学者在其研究中表露出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我国的征地补偿费低, 分配不合理。 在我国的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征地补偿的费用是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的, 安置补偿、土地补偿、以及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等几部分都属于征地补偿范围。前两项补偿的标准是前几年平均被征耕地年产值的几倍, 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通常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做出规定。当今大部分情况下是以一次性的补偿现金的方式来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补偿的,补偿的钱在分配给农户前,会不得不经过乡镇、村里截留,实际补偿水平最终是比较低的。24216
学者刘燕萍、陆红生等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上有着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现有有关补偿标准很不合理。从保证农民正常的日常生活支出水平角度来看, 补偿其实是过低的。从今天的物价水平来看,按照每年的人均农村居民生活支出来计算,补偿款只够在相对较短时期内失地农民文持其日常的基本的生活消费开支。从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角度来看,补偿费也是很低的。普遍来看, 每亩农业用地在被征用前的年收益对农民来说是很可观的,而失地的补偿费却只相当于土地几年左右的收益。从政府征用农用地后出让土地所获收入角度看,补偿水平也是过低的。政府可以很容易的把征用的土地出让或拍卖给各种开发商,这其间的增值通常会达数倍、数十倍,而失地农民实际上却无法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全部或者说大部分增值收益,有时征地补偿费甚至不能准时全款到位。另外,从分配补偿费的角度来讲,分配是明显不合理的。朱明芬、卢海元等学者认为,其中现实当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会有乡镇政府参与,这其实是不合法的,而村委和农户之间的不统一不固定的分配比例,也给失地农民带来了担忧,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应得利益 。论文网
其次,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失地农民有时候很难得到基本生活的充分保障。
学者曹金波、杨盛海等在这方面有着自己的观点,他们是这样认为的。一次性的现金补偿是大部分农民失地获得补偿款的方式,而在土地被征用后,很多失地农民会选择用这些钱来建房,或留给孩子将来用,一些失地后没有职业的农民,因没有除土地外的其它收入来源,其基本生活的保障都成问题。虽然一部分失地农民会暂时以房屋出租所获收益作为其生活来源,但很多农民认为若干年后, 他们很可能会不得不面对日常生活困难的窘境, 还要面对大病将来无钱医治、 子女教育费付不起等令人头疼的问题。没了土地这个基本生活收入来源,另一方面, 失地农民又不能享受真正的城镇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各种社会保障,其生活事实上是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很多失地农民文化程度是比较低的,也缺乏一技之长, 再者他们个人能力也比较有限,就业观念不能与时代同步 , 因此很难找到工作, 就更别提合适的工作了,这样他们就失去了收入来源,其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而且随着物价水平上涨,以及生活支出的增加,长远来看,只有补偿款是无法保障其长期生活的, 生活质量也会有落差。
再次,有研究者对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一些农民因没有职业,其基本生活保障都成问题,为了民众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是非常受政府重视的,尽可能的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便利服务,征地企业也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给生活相对困难的农民家庭。但是,刘和平(2005)、汪敏(2004)、王全兴等学者认为,因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即使能就业,他们的就业状况也难以令人满意,他们大多是从事待遇较低的简单体力岗位,而且工资待遇也不稳定,岗位流动性也比较大,这使其生活质量难以跟上城市人的水平,这种差距给他们带来了很多困扰。虽然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非常关心的,但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形势未见根本性的改观,针对失地农民的稳定而有效的就业保障体系还没有成型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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