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综述(1)政治学视角的相关研究网络舆情的英文表达一般为“Network Public Opinion”,检索外文数据库并没有与其直接相关的文献,而是主要集中在对民意“public opinion”的研究。卢梭 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强调“唯有公意才能够根据建立国家所要追求的那个目标(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的力量”,为民意概念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石。网络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新的渠道,从而催生出国外对“网络民主”的研究,其主要围绕公民网络参与、政府透明度、公民信息知情权、电子政务等内容,以寻求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民主互动的建立。例如,Paul T. Jaeger和 John Carlo Bertot指出为了真实地提供获取信息和数据的途径,透明度必须包括信息获取的所有方面:用户必须有物理的接触(能够读取内容),智力的接触(能够理解内容)和社会的接触(能够分享内容),这样,政府信息就成了完全透明的[3]。Aimée C Quinn强调公民拥有知情权对基础民主进程是重要的[4]。Cass Sunstein 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具体研究了美国民主在网络时代面临的困境。此外,文尼•拉什的《网络政治学:互联网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劳伦斯•格罗斯曼的《电子共和国:信息时代重塑美国民主》以及凯文•希尔和约翰•休斯的《网络政治学:互联网时代的公民激进主义:人民、激情和权力》等著作都从政治学角度探索了随着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的产生,公民的现实政治参与方式渠道等发生的变化。从国外相关著作文献看来,多偏向于对理论的研究,尤其多从政治哲学角度思考论证网络政治的产生对民主的影响,在此大背景下又可以细分至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公众政治参与、网络民意的合理性等问题。28718
(2)法律法规视角的相关研究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网络舆情,美国颁布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为1996年的《传播精华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其规定了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发布需要经过审核,而不得传播发布那些未经过允许或受到禁止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9•11”、文基解密等事件后,美国特别关注并加强了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防护,相继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国家战略》等法规,从源头上规定政府可以对公民进行信息跟踪,可以查询公民的上网记录、电子邮件和私人信件以及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等,以提取一些重要的网络舆情信息。美国将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本国有效管控网络舆情的坚实后盾。论文网
新加坡开创了建立立法控制网络的先河,突出依法管理,并注重规则的合理性。在新加坡宪法中,对保护言论自由特别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强调这种自由必须以不危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为前提条件,并以此基础建立与高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5]。新加坡的三家ISP(网络服务供应商)和拥有网址的政,宗教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可能色情作品、引起公众对政府痛恨或轻视、煽动对政府的不满,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的犯罪材料等[6]。
国外网络发展更早更普及,关于政府应对网络的研究起源也比较早。由于发达国家有较健全的民意表达机制,公众对于自己的权利有其他很多途径可以进行文护,如利益集团、选举、游行等方式,因此较少通过网络来表达诉求,政府没有必要直接干涉管理应对网络舆情,而更多地则是通过市场调节和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管理[7]。相较之下,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则是一个更具中国特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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