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失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1.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明确指出,犯罪其本质存在社会危害性,会造成法益的侵犯。
犯罪的规制不但要从“质”上进行限制,还要从“量”上来进行限定。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对立统一,根据主观恶性特点,医方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时产生医疗过失,虽然不存在直接及间接的主观故意行为,倘若这种过失其结果非常严重,对患者造成重大的伤害或影响,这种情况下就说明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人身健康未尽医方责任,呈现其主观恶性。根据客观危害特点,医疗过失可能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危害,产生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因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或者护理规范在相关法规及条例上存在非常不负责任的现象。因此,为使患者的身体健康得到充分保障,因医方的这种主观与客观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惩不贷。这样一来,患者健康得以保障的同时,医疗行业制度体系也能够得到完善。
2.制度合理性
以刑法其价值目标出发,对重大的医疗过失追究刑事责任满足刑法的价值理念,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陈兴良教授阐述到,“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目标。 ”本文主要以刑法谦抑性展开分析。刑法其谦抑性主要体现为,针对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通过使用行政、民事法律手段及举措仍无法进行解决,此时就需要用到刑法手段。
目前,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中,刑法谦抑性其主要过程是非刑罚化、非犯罪化。因此,研究探讨医疗过失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当今社会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医疗行业其特殊性、医方医疗过失主观恶性很小的特性,据调查世界很多国家基于医疗过失责任其规定及司法实践,大多运用行政及民事法律手段进行处罚,而对非常严重的医疗过失才认定是“业务过失犯罪”,从而进行刑事处罚。针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国内刑法专门制定出“医疗事故罪”,但一般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因此具有一定特殊性。
当然,医疗过失其刑法规制,切勿只重视刑法的谦抑性,需要在医方与患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寻找出其中的平衡点:针对普通的医疗过失行为,通过行政、民事处罚就可以解决;如果医疗过失行为超过普通行为,即失去平衡点,成为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就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来解决。
3.实施目的性
现代刑罚主要用以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其中,一般预防其目的是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犯罪,特殊预防其目的是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从一般预防意义上来说,对医疗过失进行刑事处罚,不仅对医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使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特殊预防意义上来说,对医疗过失进行刑事处罚,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规范及严重漠视患者生命健康权益能够进行合理预防。所以,针对重大医疗过失进行刑事处罚主要是达到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的目的。
因此,在社会现实条件下,实施医疗过失刑法规制不会全部消除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而对重大的医疗过失要求刑法规制其原因在于,重大的医疗过失包含“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本质特性,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符合刑法其价值目标及刑罚目的。与此同时,和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相比拟,需要密切关注的是,医疗行业及医疗过失行为因其特殊性,通过运用刑法谦抑性理念为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消除对医疗过失情节轻微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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