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立“资格刑”。“资格刑”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享有一定权利资格的刑罚。因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给予相关人员吊销执业资格,使那些不称职的医务人员逐渐淘汰。当然从医师的角度,吊销其执业资格比判刑更加严重,虽然“资格刑”这项制度在现行刑法没有真正体现,单一在医疗过失犯罪条例中设立会略显唐突。 所以,本文建议制定相应《医疗法》,并加入相应制度,因医疗过失造成犯罪,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行医资格。
针对医疗过失犯罪原则,本文建议其罪状表述修订为,“医务人员严重偏离医疗水准以及违反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伤重、死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前款,将其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处罚。”
5、设立“罚金刑”。该刑被认定为惩罚及预防过失犯罪的重要方式方法,在国外很多国家建立都有相应法律及条例。比如,日本设立相关法例中,对业务过失犯罪并处或单处五十万以下罚金;德国也设立相应处罚条例。针对较轻的医疗过失犯罪而言,该刑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使相关人员免遭牢狱之灾,同时使短期自由刑在刑所的交叉感染的缺陷得以有效消除,满足现代刑法所倡导的刑法经济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此外,针对一些法人为主体的医疗过失犯罪,“罚金刑”具备良好的实用范围。
结 语
本文通过分析医疗过失的刑法规制及意义,阐述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相关论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刑法规制的一些建议。由于医疗过失行为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社会安稳受到牵涉影响,因此就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此类问题,切勿盲目对待。医疗过失其判定及处罚,虽然目前一些问题得以解决,但是标本兼治需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重中之重。鉴于笔者学识及文章篇幅有限,针对构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深入探讨和研究还未涉及,还望以后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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