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行政法规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一类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特种设备,电梯不仅在生产上遵循此法规,随之而来的安装、使用,甚至包括维修、改造以及检验在内的安全监察工作都要如此。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首次对特种设备提出政策,责任保险制度,已达到提高事故的赔付能力的目的。虽然我国有不少地区已经在推广电梯责任险,但是电梯责任险的发展始终还处于初步阶段,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45069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专门从事电梯责任保险研究的学者较少,但学术界已经普遍认识到将保险引入到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所以大部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电梯责任保险没有广泛推行的原因的研究。2011年张伟在《电梯上保险几成空白点》中对电梯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他认为人为因素、断电因素以及保养不到位是导致电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我国群众保险意识普遍不强,再加上电梯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比较小,宣传力度也不足,所以电梯责任险在我国问津者甚少。2011年沈国仪在《给电梯上保险为何少人问津》中首先把电梯保险分成为电梯责任险和电梯综合保险,电梯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于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电梯综合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除了要承担对电梯乘坐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必要责任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电梯自身的损坏进行赔偿。其次,他还认为物业公司的运营混乱、责任划分难以明确,电梯各责任方在投保意见方面大相径庭,以及政府没有采取更大的力度进行支持和推广工作,这些都是电梯保险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2011年施珍妮在《从地铁电梯责任事故考量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提出,电梯保险属于产品责任险的范畴,电梯保险没有广泛推广主要是因为电梯相关方的法律意识太弱,再加上我国产品责任险起步较晚,电梯保险的险种很少,保险条款不太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
电梯责任保险之所以推广难度如此之大,除了因为上述各种外在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还跟电梯责任保险本身险种设计方面的不成熟、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很多学者的研究仅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上,还并没有专门从事研究电梯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的工作人员存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学者们关于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研究工作,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电梯责任保险,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2009年尹成远,白宇曾经指出,设备保险的保险金额在设计和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保险金额如若设计地过高,会在意外事故的发生后,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财务方面的负担。再者,过高的保险金额及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这会诱导他们忽视特种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大大增加意外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以至于造成特种设备生产者和运营者对保险产生依赖性的恶果。另一方面,损失赔偿限额如果过低,时有发生的特种设备意外事故会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会给受伤者的家庭造成沉重的人身和财务负担,长此以往,保险也就无法起到为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保障的应有作用。2009年江庆生认为,特种设备保险的设计突破应该体现在制定不同的保险金额以及期限结构方面,期限不同的险种也应当针对不同用途的特种设备。提供长期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锅炉、压力管道这类用于工业生产的大型设备;而针对包括客运索道、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在内的特种设备而言,我们应根据其具体用途,灵活的设计出长短期险种或季节性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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