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国内学者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整体金融制度改革更是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进一步以美国金融改革为例,对我国整体金融制度发展进行了探索与借鉴分析,研究成果丰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45523
齐璠(2010)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入手进行分析,认为造成次贷危机的监管原因是政府失灵导致的监管空白和监管放松,还有就是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不够。为了弥补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重演,改革方案提出了加强监管金融机构,全面监管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金融诈骗,为政府提供工具以处理危机,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这些改变为这次次贷危机所暴露的监管问题找到了一些答案,并且尝试在金融混业监管、跨国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探究。
范文波和李黎明(2011)以2010年7月美国出台的意在重塑其金融监管体系、重振其金融竞争力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分析缘由,认为这将成为影响全球金融体系重构的重要变革。[1]作者认为该法案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要找到金融监管和市场力量之间的动态平衡,要重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以客观审慎的态度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马莎莎(2011)认为在金融危机之后,奥巴马政府痛定思痛将《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出炉论文网,它被视为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它不但对美国金融业的发展造成深刻的影响,甚至对全球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创新也有着难以磨灭的影响。[2] 作者在对法案进行剖析解读的基础上,同时尝试联系《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崭新监管理念,提出我国金融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正确处理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时刻站在整体的角度,强化自上而下的一种监管,即宏观审慎监管;三是坚持金融创新发展与规范同等重要的思想;四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王慧姣(2014)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试试效果,同时表示未来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应当以信息权为中心,建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
国外研究现状
相对于国内学者而言,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改善作用,对于中国市场的启示研究较少,更多是散见于各类著作中。
Goodhart (2008)分析了美国为什么会发生次贷危机,在这过程中他剖析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经济政策的制定、金融机构和市场运作、还有金融监管等,他表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大弊病是过于相信市场的监管理念和 “基于事后”的一种监管方式。
Schooner等(2013)认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于中国而言,要重视协调,注重系统风险。作者建议金融机构各监管部门要在现有的模式下,首先着重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创设本行业的相对应的监管工具,尝试从整体上把对本行业系统风险的监管和测量渗透在日常监管的方方面面。[3]
Kiff(2014)则认为未来中国不妨成立一个能够统筹全局、专门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比如组建金融稳定委员会,其职能和美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相似。其职能是监管、测量以及评估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从而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范文波,李黎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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